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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2年2月18日)

问题1:参加市科委的科技创新活动获奖,科委奖励个人20万,是否要缴纳个税呢?对工资纳税税率影响吗?

解答:

如果是市科委直接将奖金奖励给个人的,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您实际倒手应该就是16万元 一张4万元的完税凭证。“偶然所得”是单独计税的,不属于“综合所得”的项目,不会影响工资等综合所得税的最后税率。

如果奖金是政府部门拨给单位,然后单位再奖励给个人的,就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减个人所得税,在实际收到当月并入当月的工资一并计税,就可能会影响当月工资的计税税率和年度综合所得的计税税率。

如果奖金是以省级政府(比如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且直接奖励给个人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

综上所述,结合上述情况请自行判断。


问题2:实习期间签的实习协议,税前工资5000,还用交个人所得税么?

1、谁交?是我交还是公司交。

2、走的是劳务报酬么?还用扣钱么?

解答: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取得应税收入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支付单位为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因此,大学生实习期间取得的收入,无论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都应该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依法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因此,大学生实习取得报酬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可以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月,在收入不超过5000元时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3:车间机器设备维修支出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解答:

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第二十二条 制造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

燃料和动力,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和动力。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工人的职工薪酬。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有人说这个“第二十二条”没有明确,修理费需要计入“制造费用”,“等”也不能算。

那么,可以在看看下面几个行业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农业企业......间接费用,是指应摊销、分配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运输费、灌溉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保养费等费用。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固定费用,是指运输工具的固定费用和共同费用等,包括检验检疫费、车船使用税、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备件配件、保险费、驾驶及相关操作人员薪酬及其伙食费等。

上述的“保养费”与“备件配件”,不就是日常维系的费用吗?

因此,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中有关“修理费”的问题,并不是新规定,只是正本清源、重新回归正确而已。

问: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因此,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在发生时应当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与存货的生产和加工相关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存货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处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专设的销售机构等发生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按照功能分类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

财政部会计司问答链接:

问: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_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www.casc.org.cn/2021/1103/222931.shtml


问题4:税前补亏年限由5年变为10年,前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调整?

税前亏损弥补年限由5年变为10年,递延所得税资产是否调整,前期的?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因此,在税法规定的税前补亏年限变长以后,原本按照5年补亏年限将得不到税前弥补机会而冲减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复核后发现补亏年限变长后“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已经减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转回。


问题5:个人所得额包含高温补贴和季度绩效的吗?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解答:

高温补贴是指企业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向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的岗位津贴。高温补贴只是针对特殊工种或特殊岗位发放的一种岗位,不是人人皆可享受的职工福利费。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高温补贴应“并纳入工资总额”;同时,《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在工资总额组成具体范围的解释中,也包括“高温作业临时补贴”。所以,高温补贴是否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并不影响其属于工资薪金的特性,也即是说高温补贴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中提到的“福利性补贴”无关。

季度绩效,实际上是一种季度性的奖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个人取得高温补贴和季度绩效,都应并入取得当月的工资中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6: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一、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分期缴税的适用范围

适用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必须满足该文规定的几个条件,否则不得适用。

(一)相关技术人员的界定

财税[2015]116号规定: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财税[2015]116号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执行。

(二)股权奖励的界定

财税[2015]116号规定: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限定条件

财税[2015]116号规定,能适用分期纳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应税项目和应税所得额的确定(一)股权奖励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说明:

1.财税〔2005〕35号第四条第(一)项已被《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废止,实际是变成现在可参照财税﹝2018﹞164号第二条规定执行,实际上就是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执行。

2.如果高新技术企业属于非上市公司,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满足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以选择选择适用该条款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奖励计税价格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规定,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三)转让奖励的股权现金收入优先缴税

财税[2015]116号规定,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但是,技术人员转让奖励的股权(含奖励股权孳生的送、转股)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四)企业破产尚未缴纳税款可不予追征

财税[2015]116号规定,技术人员在转让奖励的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资产,或取得的收益和资产不足以缴纳其取得股权尚未缴纳的应纳税款的部分,税务机关可不予追征。


问题7: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工资薪金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8]58号第五条规定,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问题8:2021年度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有哪些办理方式?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六、办理方式”规定,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2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纳税年度内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问题9:个人2021年度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汇算时如何扣除基本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等?

解答: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中规定:“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当然是利好,只要不重复扣除,两边就可以选择扣除,可以经过测算后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扣除方式。

如果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在2021年预扣预缴时按照原规定只是在“经营所得税”扣除的,经过测算后发现在“综合所得”扣除更加有利的,可以在“经营所得”核算时将基本费用6万元等剔除不扣除,然后在“综合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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