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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规范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规范城建税征管工作,明确城建税执行中重点难点问题,便利征纳双方执行操作。

2020年8月11日,《城建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公告》共8条,对以下征管事项予以明确:城建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规则,增值税留抵退税额在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的规则,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城建税申报时间的规定,行政区划变更后新税率适用时间的规定,城建税与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同征同管的具体规定等。

根据《城建税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城建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在缴税环节,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在缴纳两税的同一缴纳地点、同一缴纳期限内,一并缴纳对应的城建税。委托代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补缴等方式缴纳两税的,也应当同时缴纳城建税。

为与《城建税法》施行做好衔接,《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与《城建税法》施行时间一致。(经济日报记者 曾金华)

来源: 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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