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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解释(《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释义)


案情介绍


李先生等人购买了合肥市某小区的房屋,开发商承诺在楼北侧一层搭建部分房屋,作为赠送面积。2018年,李先生等人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发现搭建部分面积没有计算在房产证面积中。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12月李先生等人向县城市管理执法局邮寄了《关于对某小区一楼北侧搭建房屋依法查处的申请》,请求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对该无证部分房屋责令开发商作出改正措施,补办相关手续,并依法处罚。然而执法局超过2个月都未对李先生等人的申请作出答复。


律师观点


1、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本案中,被告2020年12月19日收到了原告提交的申请,但被告提交的立案审批材料是2021年3月16日,具体签收查处申请将近4个月,足以证明其存在延迟履职的行为。


2、根据2019年《行政诉讼法》47条规定,保护人身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这次修改除了列举的人身权、财产权外,还包括了其他经济性权利。本案中开发商搭建无证房屋的行为已对原告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可适用《行政诉讼法》47条,被告应在2个月内履行其职责。


3、法律之所以规定履职时间,是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履责行为。被告即便认为案情复杂,亦需要经过审批程序决定是否延长案件处理时间。


法院观点


被告2020年12月收到原告的申请后,2021年3月予以立案,然而直至本案庭审时,被告尚未作出处理结果,被告延迟履行其法定职责且无法律依据,故原告请求法律救济应受到保护。


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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