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说,占用小区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收益,公共区域内租赁摊位租金、入场费和场地费等收益,公共区域的电梯间、户外等广告收益都属于小区公共收益。
规定清楚明晰,现实却朦胧混沌。不少地方的小区公共收益是一笔糊涂账,账目公布不规范或鲜见公布,资金管理混乱有的甚至异化为物业的“小金库”。类似上述由于账目不清或权益受损而产生的纠纷事件时有发生。
信息不对称导致业主知情权难以有效保护。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但实际情况是,我国许多小区尚未成立业委会,无法对由物业代收代管的费用进行有效约束和监督,某些物业钻了这个空子,有选择性、糊弄性公布或直接不公布公共收益信息。
群众利益无小事。将小区公共收益置于阳光之下,这不仅是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也是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的应有之义。一些地区就此作了有益探索,有的从信用管理入手,对物业量化评分,建立“红黑名单”制度;有的对小区公共收益分成作出明确规定;有的及时修订管理条例,划清各方权责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