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核程序
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
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制定统一的审核批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中央项目主管部门本级以及不向财政部报送年度部门决算的中央单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财政部批复;其他中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中央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批复,报财政部备案。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批复管理职责和程序要求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办法,可以委托预算评审机构或者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2.审核内容
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有无多算和重复计算工程量、高估冒算建筑材料价格现象。
(2)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3)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
(4)项目资金是否全部到位,核算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现象。
(5)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收单位是否落实。
(6)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历次检查和审计所提的重大问题是否已经整改落实。
(7)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有无依据,是否合理。
(8)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所填列的数据是否完整,表间勾稽关系是否清晰、明确。
(9)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预留的金额和百分比是否合理。
(10)项目建设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管理制度要求等。
(11)决算的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决算资料报送是否完整、决算数据间是否存在错误。
(13)相关主管部门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是否出具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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