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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费房产税计税依据(取暖费是否计税)


供 热 企 业


优惠对象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


小贴士


①“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②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优惠内容


一、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小贴士


①上述【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②【供暖期】: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专业供热企业


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兼营供热企业


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①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供热单位


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例说明


【案例1】某供热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取得供热收入860万元,其中直接向居民供热的收入120万元(上述收入均含税),当月外购供暖用原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50万元。该企业2020年2月应缴纳增值税是多少?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50×(120÷860)=6.98(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860-120)÷(1+9%)×9%-(50-6.98)=18.08(万元)


【案例2】某供热企业2019年度拥有供热用厂房原值3000万元,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当年取得供热收入2000万元,其中直接向居民供热的收入1500万元。房产土地所在地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该企业2019年度应减免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多少?


居民供热的收入占该企业取得供热收入的比例=1500÷2000=0.75


应减免的房产税=3000×(1-30%)×1.2%×0.75=18.9(万元)


应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1000×12×0.75=9000(元)


其 他 企 业


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扣除标准


企业发放的供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小贴士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哦~


实例说明


济南市一家电生产企业2018年度企业全年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实发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并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了福利费210万元,其中福利费包含发放给职工的取暖费60万,请问职工福利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


【答】: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且取暖费属于福利费的范围,应同职工福利费一起参与税前扣除:


1000×14%=140万


由于企业实际列支福利费210万元,所以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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