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底,陕西省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房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对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行了说明。
并非新规
这份《通知》规定,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西安市1.5元至27元;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县级市0.9元至1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细则中提到,五类房产可免征房产税。这5类房产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细则提出,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对产权共有的,由共同人确定代表缴纳或经协商分别缴纳房产税。
此外,细则还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纳税。税额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对纳税人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价格计算征收。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税或免税的,经纳税人申请,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层报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业内人士指出,陕西此次出台的《细则》内容完全在国务院此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范围之内。
专家:房产税目前不宜推行
陕西省房地产业协会秘书长杨养兵认为,2011年,由于房价的过快上涨,上海和重庆进行了房产税试点,希望通过增加房产保有环节的税收负担以调控房地产市场,但效果微乎其微,而陕西近期出台的这个《细则》非常滞后。
他认为,真正针对个人的房产税或房地产税还要等全国人大立法通过才行。细究这份《细则》,我们会发现很多模糊性概念,“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这个“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指的是多大面积,有没有考虑家庭成员人数与非营业性房产的关系?如果自有住房未有进行出租,是否应算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另外,“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明显与刚刚出台的租售同权政策不一致;另外,陕西的《细则》规定,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减去20%,剩下的才缴纳。由于房价增长较快,那么先买房者与后买房者就要缴纳不同数额的税,显然有违公平原则。“房产原值”的概念也有待厘清,“房产原值”是指楼市的开盘价还是过户交易的价格?这些问题显然都需要一个明确的界定。
陕西省房地产研究会会长王圣学说,目前陕西省的这个《细则》在全国范围内看还比较特别,针对家庭或个人的房产税或房地产税,首先应该经由全国人大立法,确定好立法的基础;其次是即使房产税或房地产税进行了立法,也不宜马上推出,房地产税涉及房产、土地的产权问题,涉及税基评估问题,涉及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因此政府出台此类政策会非常谨慎;第三在陕西,房产税的主要作用被认为是“抑制楼市泡沫”,而目前,官方和市场一直的看法是,西安的房地产价格相对温和,楼市泡沫较小。
王圣学说,如果政府马上推出房产税,可能会在短时期内给国内的房地产带来一定的冲击,他认为近几年内并不会被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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