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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列式(下列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的业务中)


现金流量表分为主表和附表(即补充资料)两大部分。主表的各项目金额实际上就是每笔现金流入、流出的归属,而附表的各项目金额则是相应会计账户的当期发生额或期末与期初余额的差额。企业的现金流量表的主要组成是由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三部分构成,报表样式如下:


现金流量表主表样式


现金流量表附表样式


常见11问题汇总如下:


一、主附表编制不平衡怎么办?


(一)应考虑存货中非经营性存货的的影响;


(二)应考虑经营性应付项目中非经营活动的因素;


(三)其他特殊项目的考虑,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递延所得税事项是否再附表中正确列式;


.........


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列示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因其不能随时用于支付,不符合现金流量表准则的定义,应在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中予以扣除。


保证金在主表的列示,要分析保证金的流动路径,根据其对应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性质一并列示。即要注意到期后银行是直接从保证金账户支付,还是原保证金到期退回再以其他账户资金支付。


(一)票据到期后直接动用保证金支付票据款


缴付保证金时,应区分所开具应付票据的用途,按照用途计入对应的现金流量表项目,用于支付生产用材料款的,则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应作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如果用作支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投资款,则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应作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等。


(二)如果票据到期后原保证金退回,以另外来源的现金支付票据款


缴付保证金时,仅是单纯的质押,应作为“其他筹资活动”;保证金到期收回时,亦作为“其他筹资活动”。对于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融资票据,则支付的票据保证金应作为“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三、定期存款在现金流量表的列示


定期存款是否作为现金等价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持有意图。用于满足短期内对外支付对现金的需求的定期存款才可能作为“现金等价物”,而具有明确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的定期存款不能作为“现金等价物”。以下定期存款不应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1、已经被质押或担保的定期存款;2、企业已按定期存款利率计提存款利息。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其他定期存款,企业均可以“随时支取”定期存款,因此可以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四、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示?


作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存款,是为了满足公司流动性需要而储备,并非一项投资,其利息收入应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列示。当作为非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期存款利息金额较大时,应考虑根据定期存款目的将该等利息进行区分列报。


五、“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处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是对以前年度损益类科目的调整事项,不影响现金流量。该事项应追溯调整报表的期初数及上年数。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中应以调整后报表的发生额作为编制依据。


六、涉及汇兑损益时在现金流量表的具体列示


汇兑损益的形成原因:


(一)外币银行存款账户期末余额按照期末汇率进行调整的金额;


(二)外币银行存款兑换业务形成的汇兑损益;


(三)外币经营性货币性资产、经营性货币性负债项目,按照期末汇率调整形成的汇兑损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


(四)外币经营性货币性资产、经营性货币性负债项目,结算形成的汇兑损益(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


(五)筹资、投资性质的货币性资产、货币性负债项目期末汇率调整、结算形成的汇兑损益(短期借款等)。


第1类计入“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金额”,因其影响净利润,但不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在间接法时需要通过“财务费用”进行调整;


第2类计入“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流量”,因其既影响净利润,又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故间接法时无需要调整;


第3、4类在填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时均应予以考虑。其中第3类因其属于未实现汇兑损益,影响净利润,但不影响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需要通过“财务费用”或“经营性应收项目减少”或“经营性应付项目增加”来反映,需要注意不能重复反映,只需在一处反映;第4类因其属于已实现汇兑损益,既影响净利润,又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无需在间接法时进行调整;


第5类在填报筹资、投资活动现金流量时应予以考虑。其包括已实现和未实现汇兑损益,均影响净利润,同时均又不属于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因此间接法时需要进行调整。对财务费用-汇兑差额的性质进行正确的分类,是正确编制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的必要前提。如果企业将外币结算和外币兑换业务合并一笔会计分录进行处理,此时形成的汇兑差额总括反映了外币结算和外币兑换两项业务形成的汇兑差额,此时应进行拆分。


七、现金流量是以总额反映还是净额反映?


现金流量一般是以总额反映的,但是,对于那些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的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应当以净额列示。因为这些现金流量项目周转快,在企业停留的时间短,企业加以利用的余地较小,净额更能说明其对企业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影响。反之,如果以总额反映,反而会对评价企业的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分析企业的未来现金流量产生误导。这些项目包括吸收的活期储蓄存款、以及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款项等。如证券公司代收的客户证券买卖交割费、印花税等,旅游公司代游客支付的房费、餐费、交通费、行李托运费、门票费等。


八、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列报?


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如果未签订借款协议,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拆出和归还交易发生频繁,且发生金额较大,一般在实务中作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列报。如果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且借款方按期偿还利息,对借出方应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对借入方应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因此,借出方公司将借出的资金,可以在“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反映。借入方将借入的资金,可以在“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中反映。


九、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列示?


现金流量表中“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填列的税费必须由企业来承担,而代扣职工的个人所得税不是由企业承担。企业代扣代缴行为与企业不代扣代缴的结果应该是一致的,所以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列入“支付的各项税费”项目,而应列入“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


十、应付职工薪酬与现金流量表存在哪些勾稽关系?


首先,非货币性福利、因合并范围变动导致的减少等,都可能导致“应付职工薪酬”附注中的“本期减少数”不等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其次,有些企业出于账务核算的习惯,会把应从工资中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个人承担的社保等从应付职工薪酬转入应交税费或其他应付款,实际支付时借记应交税费或者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等。因此,如果到期末这些从应付职工薪酬转入应交税费或其他应付款的转账已作账务处理,但款项尚未实际支付时,也会导致“应付职工薪酬”附注中的“本期减少数”不等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由于新准则下,要求所有与职工相关的支出均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因此若能够排除上述两项原因,应付职工薪酬的本期减少数与“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基本是应当一致。


十一、固定资产盘盈应如何列示?


主表:企业在财产清查中存在盘盈固定资产的情况,该情况对企业的损益产生影响,但并不产生现金流量。因此,固定资产盘盈对于在直接法下编制现金流量表无任何影响。


附表:固定资产盘盈与固定资产增加有关,固定资产的增加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又与投资活动相关联。由此可见,固定资产盘盈产生的损益应属于投资活动产生的损益,不属于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所以,在间接法下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需要予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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