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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吉林省高层次人才养老保险待遇保障计划(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高层次人才养老保险待遇保障计划


(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本着依法依规,调动两个积极性的原则,充分发挥多层次养老保险支柱功能,鼓励多缴多得提升待遇水平,特制定吉林省高层次人才养老保险待遇保障计划。


一、人员范围


省内各类事业单位、企业和驻吉中央事业单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中,依据《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规定,评定为国内外顶尖型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型人才(B类)、部级拔尖型人才(C类)、省级高层次人才(D类)、基础实用紧缺型人才(E类)人员。


二、主要措施


(一)基本养老保险


1.中央事业单位中的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在总量不超控制标准前提下自主分配的绩效工资,全部纳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基数。


2.省内事业单位中的高层次人才,所在单位依据批准的总量和方案分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纳入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基数。


3.中央及省内企业中的高层次人才,经所在单位与个人协商一致,可为其办理自主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中央及省内事业单位、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均按吉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上限。


(二)企业年金


4.中央、省内事业单位中非在编的高层次人才,单位可为其优先建立企业年金,缴费比例可与职业年金一致。


5.中央及省内企业中的高层次人才,单位可优先为其建立企业年金。


6.高层次人才参加企业年金的,单位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额度可达到本单位平均水平的5倍,其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可在计入时完全归属个人,也可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归属期限。


(三)个人养老金


7.支持各类高层次人才建立个人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对其个人缴费予以补助。


(四)其他保障措施


8.单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达到退休年龄时,单位可为其办理延迟退休,延迟时间、办理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9.高层次人才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部分,以及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记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10.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有关要求


为确保政策落地见效,由省人社厅牵头建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统筹相关部门工作。省人社厅负责创新创业人才认定,企业年金方案、延迟退休备案;省财政厅负责做好资金保障;省税务局负责相关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各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工作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图片为网络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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