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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税收筹划

这是我最近写的一个税收筹划事项,我想很多大型集团企业应该都会遇到这种情况,分享与诸位交流学习。


情况是这样子的,我们集团母公司是盈利企业(每年利润总额在10个亿左右),而集团下属有家子企业属于长期亏损企业,目前已经连续亏损6年了,累计亏损20个亿,根据收入预测数据,该家子企业要到2029年才开始盈利。这就带来了一个可弥补亏损的浪费问题,因为税法规定,企业的可弥补亏损期限为5年,超期限的亏损全部浪费不能抵税,如果一家企业连续亏损时间超过5年,那么该企业势必会浪费可弥补亏损额,间接带来税款流失。那么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了。

我目前想到的税收筹划计划是子改分,一共有两种方案,一是资产划转 注销子企业,二是吸收合并子企业后 新设分公司。

下面我简单分析下这两种方案。

一、资产划转加 注销子企业。通俗地讲,第一步将子公司的所有资产、负债以及劳动力全部划转到母公司,接着母公司将划转过来的资产、负债以及劳动力转移至新设的分公司,同时将已经是空壳的子公司注销掉。

方案一会涉及哪些税收了。

第一是增值税不用缴纳,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有相关规定该种情形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是企业所得税可以节约很多,一是注销子企业确认的投资亏损可以抵税,暂按账面价值计算,确认投资亏损20亿元,可抵扣企业所得税20*0.15=3亿元。母子公司都属于西开企业,可以享受15%企业所得税优惠;二是原子公司的亏损额因装入分公司后,会被母公司的盈利抵消掉,至母公司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是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由于目前子公司账面有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这部分资产在划转过程中,目前税法的规定是视同销售,应该按评估增值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四是契税可免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明确规定,可申请免征契税。

第五是印花税,由于子公司已变更为分公是,因按照产权转移数据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两边都要缴纳。

方案二:吸收合并

就是通过吸收合并方式先将子公司变成合并进入母公司,然后在新设一个分公司。

吸收合并的好处是暂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不用缴纳契税以及增值税,印花税一样的需要按照万分之0.5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块也会节约很多,根据2009年59号相关规定,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母公司在吸收合并后可以使用子公司之前年度的部分可弥补亏损,而同样2023年-2029年原子公司的亏损额因为装入分公司后,会被母公司抵消掉,使得母公司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管是方案一,还是方案二,对于整个集团企业来说,税负肯定是减少了的,因为可弥补亏损的使用会节约很多企业所得税。但是这两个方案在推进过程中会遇到哪些困难了。我分析如下:

首先是子公司注销的时的清算问题。虽然子公司是一家长期亏损企业,但是该子公司作为地级市S市里面的重点企业,并且长期来看,该子公司会盈利,预计未来会缴纳15亿元企业所得税。S市政府肯定是不愿意让该子公司注销掉的。

其次是与母公司所在地政府的沟通问题,无论实施方案一还是方案二,将导致母公司所在地政府的税收收入前期减少,后期增加,但整体来看,对母公司所在地政府税收收入是正面影响。然后政府部门官员大多都是短期行为,注意看重他所在任期的政绩。可能也会面临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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