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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自产农产(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


1、食品安全


“燕窝糖水”事件发酵一个多星期后,11月27日,主播“辛巴”在个人微博发文回应,召回辛选直播间销售的全部“茗挚”牌燕窝、承担退一赔三责任,共销售57820单,销售金额1549.6万元,共需先退赔6198.3万元,先解决问题。


2、反对浪费食品


12月下旬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审议《反食品浪费法草案》。


早在今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为期一个多月的“珍惜粮食、反对浪费”专题调研。对于将要亮相的《反食品浪费法草案》,将对哪些问题进行规范、如何规范,令人期待。


都说民以食为天,而作为各类加工食品的原材料——农产品,更是特别重要。


不少朋友留言,农产品的税收政策,可真容易把人绕进去。今天,咱们就趁着热点聊一聊农产品的税收政策。


购进农产品到底该取得何种发票?哪些发票可以抵扣、哪些不能抵扣?什么情况下可以增值税加计扣除?


别急,今天咱们一次性理得清清楚楚。


【案例】


“绿色食品”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农产品加工和销售。


2020年11月有以下几笔购进业务:


1、从“开心农场”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优质大米约200万元。


2、从中间商贩张三(小规模纳税人)手上购进苹果10.3万元(含税),从中间商贩李四(小规模纳税人)手上购进葡萄20.6万元(含税) 。


3、从农业商贸公司(一般纳税人)购进鲜活肉蛋117万元。


上述购进业务应当取得何种发票?哪些是可以抵扣的?


【政策学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总结】农产品的抵扣政策 结合最新税率:


1、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票上注明的不含税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3、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解析】


1、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优质大米约200万元,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按9%计算抵扣进项=200×9%=18万元。


“农业生产者”包括了农民个人、农业合作社。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但是为了鼓励农业发展,税法允许购买者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不管是从农民,还是从农业合作社手中购进农产品,咱们都可以抵扣增值税。不同的是,农业合作社通常可以自行开具免税的农产品销售发票。


而农民呢,无法自行开票,我们有两种取票方式:


Ø 作为收购方,开具收购发票。按照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优点:采购方自己开票,方便快捷。


缺点:由于是采购方自行开具,一直以来都是涉票犯罪重灾区,更是各地税务机关严管的票种。不少地方都是要提交资料、严格审批才能申领,纳税人购买、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时,一定要落实好当地的政策、谨防“踩雷”。


Ø 要求农民去税务机关代开免税普票,按照免税普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乘以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优点:无需单独申请收购发票。


缺点:农民太分散,代开不集中;农民怕麻烦不愿意配合。


2、从中间商贩购进农产品,可专票可普票,一般纳税人购进要求专票。


商贩不属于农产生产者,不享受农产品的免税政策。


Ø 从中间商贩张三手上购进苹果10.3万元(含税),假设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抵扣税额为0。


Ø 从中间商贩小规模纳税人李四手上购进葡萄20.6万元(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照票面税额,可计算抵扣进项税=20.6÷(1 3%)×9%=1.8万元。


3、从农业商贸公司购进鲜活肉蛋117万元,取得免税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2]75号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注意: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农业商贸公司虽然不是农业生产者,但是可以享受流通环节免税政策。


购进方取得的是免税发票,不属于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


对于“绿色食品”公司来说,从农民、农业合作社、小商贩、商贸公司手中购进,增值税抵扣情况各不相同,要注意选择最合适的购进渠道。




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还有一个优惠政策,那就是,可以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扣除。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政策规定: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购进时先按照9%抵扣进项税额,生产领用时再加计1%的进项税额。


【案例1】


“美好生活”公司是一家肉制品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


2020年5月购进猪肉100吨,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发票列明不含税金额200万元,税额18万元。假设7月全部生产领用用于香肠腊肉加工,不考虑其他情况。这种情况下,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1、购入取得一般纳税人的专票,按照票面税额抵扣增值税18万元。


2、享受加计扣除2万元,即200万*1%=2万。


3、“美好生活”公司一共可以抵扣20万元。


生产销售13%的香肠腊肉,如果按照原税率9%抵扣,因税率差异比较吃亏,加计扣除1%政策,尽量让农产品深加工企业不吃亏。


【案例2】


“好心情”公司是饮料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西瓜共计103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含税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之后将西瓜加工成税率13%的西瓜饮品。不考虑其他情况,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1、购入取得小规模纳税人3%的专票,不按票面税额抵扣,按照买价和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10000*9%=900元


2、享受加计扣除,即10000*1%=100元。


3、“好心情”公司一共可以抵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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