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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版(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的原则)


总体判断:为金融去杠杆及“三三四”检查落地举措,限制非标融资渠道




(1)委托人方面,《办法》首次提出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资金来源方面禁止受托管理的资金及银行授信资金等,限制了以往银行分支行、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及基金子公司通过委托贷款进行放贷的模式。(2)受托人方面,《办法》加强银行风险隔离,要求委贷业务与自营业务分账核算,隔离风险,并且银行不得在委贷业务中充当主动角色(包括确定借款人、决策贷款项目、确定担保人、垫付资金等)。(3)借款人方面,对于资金用途做出负面清单管理,不得投向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渠道进一步受到限制。



此次《办法》是银监会对2017年“三三四”检查及金融去杠杆的落地举措。此次办法的颁布将有效填补监管制度空白,防止监管套利,促进金融有效服务实体,缩短实体经济融资链条。 随后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也陆续公布了相关窗口指导意见及备案须知。根据证监会通知,在2018年1月11日,上海证监局关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贷款类业务的监管规定进行了窗口指导。具体如下:


(1)不得新增参与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对多)。(2)已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自然到期结束,不得展期。(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一对一)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管理人应切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向上应穿透识别委托人的资金来源,确保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不存在委托人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向下做好借款人的尽职调查、信用风险防范等工作,其他监管机构由相关要求的,也应从其规定。 已参与上述贷款类业务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发生兑付风险的,管理人应及时向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报告。管理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不得刚性兑付,同时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2018年1月12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规定下列不符合“投资”本质的经营活动不属于私募基金范围:


(1)底层标的为民间借贷、小额贷款、保理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属于借贷性质的资产或其收(受)益权;(2)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借贷活动的;(3)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类企业等方式变相从事上述活动的。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回归投资本源,按照相关监管精神,协会将于2月12日起,不再办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范围的产品的新增申请和在审申请。


历史回溯:表内授信额度受限、资金投向受限及资本金约束下,委托贷款快速发展


央行在2000年《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将委托贷款定义为“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在2014年《关于规范委托贷款统计相关事宜的通知》提出委托人范围为“政府部分、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在银行表内额度受限、资金投向受限及资本金约束下,委托贷款操作灵活度高,能够规避部分监管指标,委贷业务实现快速发展。从2005年起,委托贷款年平均增速达26%,截止2017年12月,委托贷款余额达13.97亿元,占存量社融规模达8%,除银行贷款及债权融资外,为社融投放第三大重要渠道。2016年央行MPA考核体系中,将委托贷款增速纳入宏观审慎考核体系中,对系统性重要银行、区域性重要银行以及普通机构要求委托贷款增速与目标M2增不超过20bp/22bp/25bp。MPA考核于2017年落地后,委托贷款增速明显持续下滑,但存量保持高位。


存量影响有限、增量回归本源,非标融资需求走向观察后续监管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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