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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企业」政府又发奖励了,符合条件的昌吉州企业赶紧申报

新疆昌吉州绿色企业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推进昌吉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17〕155号)以及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吉州政办发〔2017〕110号)精神,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为各金融机构提供更为精准的绿色金融支持目标,特制定本认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企业是指坚持可持续发展,将保护生态环境理念贯穿企业经营管理全过程,在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同时,取得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综合效益的企业。另外还包括国家工信部认定的“绿色工厂”企业,国家、自治区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执行“质量强州”和“电化昌吉”战略的先进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企业主营业务是指其最近一年合并财务报表中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含),或营业收入比重小于50%,但业务收入和利润均在所有业务中最高,且占到总收入和总利润的30%以上(含)的业务领域,或者新建企业的项目报告中对业务的组成说明达到上述标准的。

第四条 本办法提出了绿色企业认定条件及认定方法,采取企业自主申请,专业组织认证,政府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明确了绿色企业认定程序,建立了规范的绿色企业入库流程。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昌吉州绿色企业的认定工作,由“昌吉州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简称“州绿金办”)负责认定评估。由州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文旅局、金融办、自然资源局、商务局、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银保监局昌吉分局、中国投资协会绿色发展中心联合完成。

第六条 主要职责:

(一)受理绿色企业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查验;

(二)组织安排对申报企业的审查,并采集现场资料,按程序评分;

(三)根据评估结果,将已被认定的绿色企业在昌吉州政府网站上公示,并适时纳入“昌吉州绿色企业数据库”;

(四)负责对通过认定的绿色企业实施跟踪核查;

(五)将已被认定的绿色企业优先推荐给各金融机构,可享受绿色金融的政策支持。

第七条 对于入库的绿色企业,可优先获得昌吉州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绿色金融扶持政策支持。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应当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及产能过剩行业,其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能采用国家、地方明令禁止的落后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在其有效期内的,可以直接被认定为绿色企业:

(一)被国家、自治区和州政府认定为“绿色工厂”或“绿色企业”的单位;

(二)被国家、自治区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单位;

(三)通过“质量强州”战略,获得“政府质量奖”的单位;

(四)通过“电化昌吉”战略,获得相关奖项或称号的单位。

企业需提供上述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参与绿色企业认定:

(一)在认定时间范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因环境违法构成犯罪的;

(二)建设项目未按环保要求通过环评验收等手续,擅自开工或投产的;

(三)未通过环保设施而私设暗管等乱排乱放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而被查处的;

(四)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运及处置危险废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认定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绿色企业认定,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注册信息、经营范围、财务报表等;

(二)企业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手续;

(三)全部污染源评价周期内的监测数据(含监督性监测、委托监测、在线监测等)、提供报告复印件;

(四)企业排污申报登记表及环境保护税缴纳单据(如有);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企业取得的绿色相关认证,如“绿色工厂/企业”、“绿色产品”等;

(七)企业涉及传统产业绿色环保技改的,需提供技改材料;

(八)其他可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本评价办法通过企业主营业务的综合表现得分,来认定企业是否是绿色企业,主要从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管理、环境治理、污染排放、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本评价办法为打分制,100分为满分,根据评价细则中的各项指标得分情况,结合各行业权威专家意见,综合打分。达到60分(含60分)的企业即被认定为绿色企业,达到80分(含80分)的企业,被认定为优绿企业。

第五章 认定时效

第十四条 绿色企业的评价内容为企业近2年的整体运营表现,即申请时间向前推2年。

第十五条 本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自认定结果公示之日起2年。

第十六条 被认定为绿色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绿色企业认定资格,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由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

(二)违法违规私设排污口或暗管排放,被责令整改整顿的;

(三)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事件;

(四)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州绿金办负责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对申报企业开展申报培训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各企业对照本办法,根据自我需求进行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州绿金办递交资料。州绿金办对资料进行汇总、梳理,根据实际申报企业的行业、数量,制定评估认定计划。

第十九条 州绿金办依据上述计划,统筹安排相应政府职能部门和绿色产业专家,集中时间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估、审查,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条 州绿金办根据评估报告,拟定最终通过企业名录,并在昌吉州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在公示期间,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企业,可向州绿金办递交异议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公示结束后,州绿金办对异议申请作出复审,并最终决定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通过认定的企业即入选绿色企业数据库,供绿色金融机构参考。

第七章 奖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昌吉州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企业及绿色产业发展,具体内容可详见《昌吉州绿色金融资金管理办法》,对于经评估认定的绿色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和绿色评分高低给予相应财政奖励或补贴,按照就高原则,不再重复享受昌吉州其他金融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绿色企业认定,昌吉州将对经审核通过认定的绿色企业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待定】

第二十五条 支持绿色企业进行直接融资,经评估认定的绿色企业在发行绿色债券以及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时,可享受相应财政补助。【待定】

第二十六条 经评估认定的绿色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绿色信贷融资时,可享受相应的信贷补贴。【待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经评估认定的绿色企业,昌吉州政府将建立绿色通道制度,支持绿色企业项目快速报建审批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及有关监督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评估认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于经评审通过并纳入数据库的绿色企业,应在监管部门制定的渠道按要求公开企业环境信用信息,接受公众及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所有的解释归属,由昌吉州绿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有效期限。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后,依据相关法律、政策的变化,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订。

第十章 参考文献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参考的文献资料如下: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绿色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

《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节能部分)》;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版)》;

《绿色工厂评价通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昌吉州和克拉玛依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

《昌吉自治州建设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实施方案》;

《昌吉州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与金融信用挂钩考核办法(试行)》;

《昌吉州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试行)》;

第十一章 附件

附件1:《昌吉州绿色企业认定申请表》

附件2:《昌吉州绿色企业认定评价细则》

来源:投资昌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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