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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个人独资核定征收税率(个人独资所得税税率)

本文所指的为二手住宅交易税费。


一、购买方应缴税费:


(一)契税:财税[2016]23号文从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该文关于契税政策如下: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核定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税率,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核定。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税率住房查询结所得税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独资

(二)印花税:独资住宅暂免征收。但房屋产权证需贴花5元。


二、出售方应缴纳税费:


1、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公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个人政策的规定》,2016年5月1日起不动产交易营改增后,个人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1 5%)5%。


购买房屋时间点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第二、第三点规定:“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熟先”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个人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福州证明上注明的实际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2、城建税征收:城区的按增值税税额的7%缴纳。


3、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税额的3%缴纳。


4、地方教育附加:按增值税税所得税额的2%缴纳。


5、个人所得税:普通住宅: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其它情况按1%征收;非普通住宅: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其它情况按1.5%征收。目前,福州市普通住房标准为:一是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二是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含144平方米)。


6、土地增值税、印福州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征收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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