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第127号令)和《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豫残联[2009]238号)的规定,现将潢川县县直单位201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潢川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与地点
(一)年审时间:
1.企业单位:2014年9月1日至9月12日
2.行政事业单位:2014年10月10日至10月22日
(二)地点:潢川县残联一楼就业服务大厅
(三)联系电话:
县残联就业服务大厅:0376-3166226
三、年审内容
1.《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各用人单位到潢川县残疾人联合会一楼就业服务大厅领取);
2.用人单位参加年审所需要携带的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签章的年审手册;上年度6月和12月工资入账原始凭证;残疾职工的《身份证》、二代《残疾人证》、参加2012年和2013年度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证书和劳动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责任
1.《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相关申报资料的用人单位,按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职工就业认定。
2.《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款通知书确定的缴款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或者不能足额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
3.《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应缴未按时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从11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与保障金一并收取。
4.自2012年5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将使用新的征收管理系统,11月1日(含11月1日)后交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系统会自动生成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与此同时,将会影响用人单位发票的正常领购。
5.《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并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责令限期如数补交外并给予通报批评;对仍拒不执行的,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潢川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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