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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法》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


3、税率平移


《城建税法》第4条第1款规定,城建税的税率为:(1)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2)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该规定与现行《城建税条例》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城建税法》第4条第2款规定,前款(指本条第1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4、其他规定


《城建税法》第5条规定,城建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6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建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建税法》第7条规定,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8条规定,城建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前述规定与《城建税条例》的现行规定意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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