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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股票代码:600885 公司简称:宏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2-015

债券代码:110082 债券简称:宏发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1、2018年12月,财政部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要求,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2、2021年2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规定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根据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4号。

3、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根据要求,公司按财会〔2021〕35号施行日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4、2021年11月2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关于针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实施问答,明确指出:“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根据要求,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原来计入“销售费用”调整至“营业成本”。

(二)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8 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 2006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14号。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修订和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15号。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修订和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会计司相关实施问答的规定,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二、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新租赁准则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8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在首次执行日,本公司选择不重新评估此前已存在的合同是否为租赁或是否包含租赁,并将此方法一致应用于所有合同,因此仅对上述在原租赁准则下识别为租赁的合同采用本准则衔接规定。此外,本公司对上述租赁合同选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采用简化的追溯调整法进行衔接会计处理,即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并对其中的经营租赁根据每项租赁选择使用权资产计量方法和采用相关简化处理,具体如下:对将于首次执行日后 12 个月内完成的租赁作为短期租赁处理;计量租赁负债时,对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赁采用同一折现率;使用权资产的计量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存在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根据首次执行日前选择权的实际行使及其他最新情况确定租赁期;对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之前发生的租赁变更,不进行追溯调整,根据租赁变更的最终安排,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执行新租赁准则对本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列示如下: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自2021年2月2日起执行解释14号,执行解释14号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解释15号,执行解释15号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对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费用等合同履约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影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不影响“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同时,也会影响公司现金流量表中“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和“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不影响“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对公司“毛利率”财务指标产生影响,但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对2021年度财务报表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特此公告。

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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