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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付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内、外资房地产企业利润分配的税收有什么差异?【播放】

问题1:企业取得土地使用证或已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但由于政府动迁不及时等原因,政府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土地交付给受让者,其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对于这种情况,土地受让人应与出让者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签订协议),重新明确交付土地的时间,或由当地政府出具有关证明资料,经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可按补充协议或当地政府证明资料的时间确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问题2:公司与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出让行为因拆迁延期,超出了合同签订的时间,该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规定,对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政府拆迁等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使用的,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前,以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者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补充证明上注明的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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