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虚拟公司创业银行开户(虚拟地址注册公司银行开户)



监管从未离场


2020年以来,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价格大幅波动,国内虚拟货币炒作风气有所抬头。参与者盲目跟风,通过境外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商参与交易,容易发生较大损失。


鉴于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5月18日联合发布公告,要求会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以及其他相关金融业务,坚决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不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账户和支付结算、宣传展示等服务,同时提示社会公众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不要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炒作活动,谨防个人资金受损。


近年来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和整治从未停止。比如,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指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017年9月,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框架下,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合涉嫌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指导各地集中取缔173家平合,此后保持监管高压态势,累计清退38家境内新增平合。


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监管部门早已明确,任何为中国居民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个人或交易所均涉嫌开展非法金融活动。但仍有不少个人或交易所铤而走险,提供虚拟货币交易服务。


目前,我国明令禁止交易平合从事法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等服务,按现行监管规定这一要求对境外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商同样适用。


对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而言,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兑换及相关业务,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除提供渠道以外,为虚拟货币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商提供引流、客户识别以及信息展示,也都存在法律风险。按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对非法集资协助人,由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给予警告,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场外交易商的定义,业内人士表示,场外交易商类似于网贷机构,具有撮合功能,并且提供交易展示,其专门服务于身在境内但想要购买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投资者。“卖方在场外交易商发单,买方在此处进行购买。场外交易商的平台可能是网站,也可能是微信群、QQ群等。”


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境内已经没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场所,“翻墙”在境外买比特币没有消费者保护措施,投资者受到损失只能自负。尤其是参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个人和企业不被法律保护,交易合同属于无效,投资者需自行承担风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