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银行开户担保人有责任吗(公司银行开户担保人有责任吗)


现实生活中,企业借用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股东、员工等账户来使用,企业之间相互借用账户,自然人借用企业账户,自然人之间借用账户等情形都大量存在,一旦涉及经济纠纷,账户出借人很有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或其他责任。东哥法官工作室经检索还发现,部分银行信贷人员由于内部规定不准使用自己的账户与客户有资金来往,故为了完成拉存款业务而借用他人银行卡进行业务往来,一旦引起纠纷,该出借银行卡的人员也将面临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9月27日答复江西省院级人民法院的答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内容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如何确定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出借银行帐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复


1991年9月27日


虽然这个答复是1991年9月27日颁布,但至今没有被废止。况且,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第六十五条规定“ 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进一步明确了借用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也说明了账户出借人或需承担民事责任。


东哥法官工作室对无讼案例进行检索,有的法院判决出借人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有的根据过错程度判决出借人对部分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东哥法官工作室随附一份2018年河北省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以此向网友们提醒,千万别乱出借自己的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





樊亚萍、张鑫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25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樊亚萍,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鑫,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习荣增,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媛,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四平,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秀霞,女,1954年7月22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一审被告:张海成,男,195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再审申请人樊亚萍、张鑫因与被申请人郭四平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秀霞,一审被告张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3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樊亚萍、张鑫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樊亚萍对一审被告张海成向被申请人郭四平借款2万元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张海成案件受理费466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与张海成的债务不构成连带之债。(一)申请人樊亚萍不存在出借银行账户的问题。申请人樊亚萍是公司员工,负责公司行政工作。2015年4月公司经理张海成以自己不会银行网银操作为由,要求申请人樊亚萍代收代转资金2万元。2015年4月24日申请人樊亚萍银行账户收到打款2万元,但打款是什么性质、什么用途申请人并不清楚。同日,申请人樊亚萍按公司经理张海成的指令将该笔款转出至指定账号。在这个过程中,申请人不存在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二申请人樊亚萍的行为与张海成的2万元债务之间不构成连带之债。连带责任在法律上系严格责任,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合同明文约定方可判决,对此,人民法院不具有自由裁量权,也不能作扩大适用。在一、二审判决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没有载明“承担连带责任”的内容,一、二审判决把批复中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等同于“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一、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张鑫对原审被告张海成向被申请人借款13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张海成案件受理费3029元部分承担连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郭四平将借给一审被告张海成的13万元借款打到申请人张鑫账户上,是被申请人与张海成协商一致并自愿履行的个人行为。申请人张鑫从未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账户打过款。(二)申请人张鑫的行为与张海成的债务不构成连带之债。1.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明确的,是张海成借了被申请人的钱,张海成为被申请人打了借条并支付了利息,申请人并未参与上述借款事务,也未支配卡中分钱。一、二审法院也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由申请人个人支取使用。因此,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的借款人。2.申请人也不是张海成该笔借款的担保人。3.因申请人与债务人张海成是父女关系就让申请人对张海成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4.被申请人单方将借款打入申请人账号内,申请人既不知情又无从中获利,且张海成并未使用该笔资金从事非法活动。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二再审申请人对一审被告张海成的债务依法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发还重审,依法改判二再审申请人不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银行账户出借人承担何种责任,需根据全部案情综合认定。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樊亚萍、张鑫,明知一审被告张海成有个人银行账户,却未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将自己名下的账户出借给一审被告张海成使用,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造成张海成多笔债务无法偿还,为张海成转移风险提供了便利,有违诚信原则,原审判决二再审申请人对一审被告张海成的相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妥。


樊亚萍、张鑫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樊亚萍、张鑫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贵军


审判员 赵长山


审判员 王福贵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娜







所以,一方面,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有很高的法律风险,应引起警惕。另一方面,债权人在起诉债务人时,也可以一并起诉账户出借人,多一个主体承担责任,对债权也是一种保障。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