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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隋朝义仓税看古代社会保障(隋朝的赋税制度)

引言

义仓,是自中国自隋代开始各地储粮备荒的一种粮仓。其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灾荒年间赈济灾民,并且是以民间自救性质为主。义仓制度从隋文帝初创,到大业十六年经由官办,之后唐太宗贞观年间和高宗永徽年间分别加以发展,后来政府开始规定征收方式、标准等,通过强制逐渐将其纳入政府的管辖范围。


▲义仓


一、义仓产生的原因

义仓产生的直接原因,是隋代长孙平向隋文帝上书,请设义仓。其因有二:一是长孙平看到“天下州县多罹水旱,百姓不给”,百姓遭受灾害,生活困难,遭遇饥荒而同情百姓。二是长孙平提出“经国之道,义资远算”、“经国之理,须存定式”,认为应该将义仓制度化,作为治国的长久之计。除此之外,我们还从灾荒成因、救灾思想等方面分析了义仓产生的原因。


▲隋文帝


从灾荒成因方面来看,水灾、旱灾、蝗灾等灾害的发生,会导致粮食减产甚至绝收,这样就会造成粮食短缺,引起饥荒。在这种情况下,提前设立义仓,储存粮食,灾害发生时开仓取粮就显得极为重要。


救灾思想方面,中国古代先后产生了天命主义禳弭论、消极救济论和积极预防论等救灾思想。天命主义禳弭论起初认为灾害是鬼神亡灵作怪,后来认为政务不当造成灾害。基于这些,政府的救灾弭灾行为主要有:“祈雨祈晴、避正殿、徙市禁屠、撤乐减膳、改元、策免三公”。消极救济论,是在灾后进行救济,主要有“赈济、调粟、养恤、安辑、蠲缓、放贷”等方式。积极预防论认为应该通过改良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以预防灾害的发生。其行为主要有在平时发展农业、重视仓储、兴修水利、开展林垦等。


▲古代天命观


义仓即为积极预防思想中的重要一环。总体来看,天命主义禳弭论和消极救济论这两种救灾思想因为自身不足,而成效并不是很好,往往不能起到及时有效救灾的效果,因此积极预防论更显重要,而义仓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诞生于隋唐时期。


二、隋唐前期义仓制度的变迁

(1)义仓制度在隋唐前期的发展变化


义仓在隋至唐前期有三次较大的变动,这些变动使得义仓逐渐偏离了它设立之初的目的和关键的作用,而为政府所控制,并被挪用、侵夺。


开皇五年(公元585年),时任度支部尚书的长孙平向隋文帝上书,义仓正式出现。当时,义仓设于村社之中,由社司管理,在灾荒年间进行赈济。义仓粮的征收方式主要是劝募,在村社之中劝课出粟和麦。由此可见,此时的义仓是民间自救性质的,义仓粮的征收也为半自愿。


值得关注的一点是义仓的征收及赈给对象是“诸州百姓及军人”,出现这一情况主要是因为当时的府兵制。军户在当时属军坊军府管辖,不属州县编制。同时,由于义仓“当社造仓”、“委社司”管理,且主要是赈“当社”。总体来看,义仓是建立在基层村社基础上的,因此义仓又称“社仓”。


▲隋朝军户


开皇十五年,朝廷下诏:“本置义仓,止防水旱,‘百姓’之徒,不思久计,轻尔费损,于后乏绝。”从此反映出义仓已被侵噬,而“费损”的“百姓”不会是普通或贫苦百姓,只能是当地的豪绅和官吏。


开皇十六年是义仓的一次的重大变革。当年,朝廷下诏秦、渭、河、廓等州的义仓“于当县安置”;与此同时,规定“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由此可知,义仓的设置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义仓的设置地点由村社变为“当县”,这就把义仓的管理权从村社的社司手中转移到州县仓曹手中,政府开始管理义仓;义仓粮的征收方式由原先的半自愿性质的劝募变为三等定额的强制性征收。


▲政府管理的义仓


至隋炀帝大业年间,“国用不足,并取义仓以冲官费,故至末涂,无以支给”,由此官府开始正大光明地侵夺义仓之粮。隋末,义仓被侵夺、挪用严重,同时,竟然出现了如《资治通鉴》记载:


“民外为盗贼所掠,内为郡县所赋,生计无遗;加之饥馑无食,民始采树皮叶,或捣稾为末,或煮土而食之,诸物皆尽,乃自相食;而官食犹充牣,吏皆畏法,莫敢振救”。


唐初,唐高祖武德元年,“令州县始置仓”。但对于义仓的制度规定并没有具体的记载。贞观二年,尚书左丞戴胄上疏:


“请自王公以下,爰及众庶,计所垦田稼穑顷亩,至秋熟,准其见在苗以理劝课,尽令出粟。稻麦之乡,亦同此税。各纳所在,为立义仓。若年谷不登,百姓饥馑,当所州县,随便取给。”。


同时户部尚书韩仲良上书对义仓进行了规定,即:“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荒年。”由此可见,唐朝义仓在一开始,就与之前不同:一开始就设立在州县,并且规定了义仓粮的征收是强制性的,按亩征收,自王公以下均要缴纳。


▲大唐气象


(2)义仓在隋唐前期的使职设置


在中央,尚书省户部的仓部是管理义仓的最高机构,其管理人员为仓部郎中、员外郎;同时,中央的太府寺常平署也有管理义仓的职能。在地方上,各州县义仓,包括正仓、常平仓,均例属仓曹司参军执掌,由仓督(万户以上的县专置“义仓督”三人)管理;另外,虽有专门的官员对义仓进行管理,但县令也兼管。在灾荒年间,朝廷一般也会遣使巡抚灾区,督查并统筹救荒及义仓赈济事宜。


▲尚书省


(3)义仓粮的征收


隋朝始置义仓时,由于其为民间自救之组织,对义仓粮的征收也是由百姓及军人自发的缴纳,是半自愿性质的,对缴纳的数量也没有限制和规定。但到了开皇十六年,朝廷将社仓的设置地点从村社转移到州县,同时规定了义仓的征收方式,即分为将百姓分为上中下三个户等,上等交纳一石,中等交纳七斗,下等交纳四斗粮。这时义仓粮变为政府强制定额征收。


▲唐军士兵


唐太宗时规定,每年义仓粮开始征收之前,各州府必须编造“青苗簿”,并在七月以前向尚书省申报。每年的义仓粮是根据青苗征税,自王公以下,每亩缴纳二升粮。唐高宗时,则改为按照户等征收,上上户为五石,其余的根据等级各有所差,直到下下等。唐玄宗开元年间为加强对义仓粮的征收,又责成各州县,令其“依限征纳讫,具所纳数及征官名品申省”。《新唐书》中对义仓粮的征收对象和用途做了补充:


“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于五斗为差。下下户及夷獠不取焉。岁不及登,则以赈民;或贷为种子,则至秋而偿。”


由此可见,义仓粮的征收对象较其自隋朝成立时已经极大地扩大,包括有土地的官僚、地主、村民以及商人。而义仓粮的用途也由最初的灾荒年间赈济扩大为春耕时农民缺少种子时借贷。


▲春耕


三、义仓制度的优劣性

义仓制度在隋末唐初的赈荒救灾中,具备覆盖范围广、灵活性强、具备时效性等优势;同时,义仓本身具备资金短缺、规模较小、征收方式受道德性限制等局限性,再加之后期交由官办,在实际运作中产生如被挪作他用、时效性不明显等不足之处。下面,笔者将就这些优势和不足展开讨论。


▲天下第一仓


(1)义仓制度之优势


与设置于边郡、京畿地区及重要产粮州郡的常平仓比较,义仓能够以社立仓,覆盖范围更广,赈灾效果更明显。长孙平在初次建议设置义仓时,即提出了常平仓的不足之处。


“去年亢阳,关右饥馁,陛下运山东之粟,置常平之官,开发仓廪,普加赈赐,大徳鸿恩,可谓至矣。然经国之道,义资远算,请勒诸州刺史、县令,以劝农积谷为务。”


长孙平认为,常平之粟只能解决一时之弊,无法真正解决赈灾的难题,应该从地方长吏劝农积谷入手,在当地命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公立义仓”,这样才得以达到“州里丰衍”的隋代之富。


义仓的谷物是由民间自由输纳,或者由富室豪农捐募;其谷物输纳类型标准等,不设固定的令制,因此具备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灵活性。“收获之日,随其所得,观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这里的“随其所得”和“观课出粟及麦”,就是义仓谷物输纳更加灵活的一种表现,这时无论是负责义仓粮食征收的管理者,还是交粟的百姓,都不用再顾忌太多要交的谷物标准问题,也减少很多麻烦。


▲古代粮仓


义仓的管理由当地社司或地方官吏职掌,对于地方灾情能够及时、有效应对,具有时效性。当初在创设义仓制度时,便是为了补充常平仓救灾的不足。社司的职权除了“执帐检校,每年收积,勿使损败”之外,还有更重要的一条,即发挥其赈灾功用,“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谷赈之”。


(2)义仓制度之不足


义仓虽然为以社立仓、以县立仓,但是其作用范围仍然不能普遍覆盖到每个地区。并且义仓多立于州县、城镇或较大村落,一旦有灾情到来,往往只能覆盖到城郭居民及市井内之饥民,对于偏远地区真正灾情严重之民众仍然难以触及,其赈灾效果仍然不够显著。并且义仓由于村社之规模和剩余粮食数量等限制,存在资金短缺、规模较小等弊端,对于灾情的赈济作用有限。


▲饥民


义仓前期输纳方式为劝募之半自愿方式,更多依靠道德约束,缺乏强有力的保障或限制机制,可能导致其仓储效果不佳。“收获之日,随其所得,观课出粟及麦,于当社造仓窖贮之。”义仓粮的输纳数量更多取决于个人意愿,这容易影响义仓的粮食储备数目。高宗永徽二年诏令“率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义仓的输纳方式越来越固定化,为国家财政强制征收,这样虽然征收数量和标准能够得到保障,但容易加重百姓负担,导致天灾未至,人祸先殃。


▲赈济灾民


义仓在前期,由“即委社司,执帐检校”,通过社司职掌,但社司多受制于地方官吏和豪族地主;后期管理者移交官府,由政府官吏直接进行管理。这样的话,无论是前期还是后期,都容易导致侵吞挪用,无法真正做到仓储赈济专门化。


另外,从隋代义仓创制之初,到唐代乃至历代发展沿革中,都不乏关于官吏冒用义仓之粟。“侍官慕容天远,纠举都督田元冒请义仓”,“有富商倪氏于御史台理其私债,中丞来俊臣受其货财,断出义仓米数千石以给之。”这些例证,无论是隋代被慕容天远纠举的都督,还是唐代的中丞来俊臣,其行为都是对义仓之粟的冒用、盗用。到后来,由于安、史之乱等情况,唐代政府财力日绌,甚至出现“公私窘迫,渐贷义仓支出”,这种官方公然挪用义仓的情况。乃至到了中宗神龙年间以后,出现“天下义仓费用向尽”的局面。


▲唐玄宗


最后,义仓由官方管理,从地方发现灾情,到地区灾情层级上报,再到得到批复,义仓实际投入使用,这样一层层的行政审批程序,严重影响了义仓的使用效率和赈济效果,容易导致救济不便的情况。从隋代文帝时初设义仓,到唐代的发展延续,在相当一段时间内,义仓确实起到了在民间进行赈济灾荒、防患未然的作用,如唐太宗曾说:


“既为百姓,先作储贮,官为举掌,以备凶年。非朕所须,横生赋敛,利人之事,深是可嘉。”


但自从开皇十五年,隋文帝下诏“云、夏、长、灵、盐、兰、丰、鄯、凉、甘、瓜等州,所有义仓杂种,并纳本州”起,义仓由社司职掌变为州县仓曹办理,开义仓粟赈济百姓需要中央的命令,这就给救灾带来了很大的不便。


结论

义仓作为一种仓储制度,其创制本身是为弥补常平、正仓等的不足,因此无疑具备其覆盖范围广、灵活性强、具备时效性等优势;同时,义仓本身也存在资金短缺、规模较小、征收方式受道德性限制等局限性,再加之后期交由官办,在实际运作中产生如被挪作他用、时效性不明显等不足之处。


▲义仓存储区


以现在的眼光来看,义仓这种古代储粮备荒的防荒救灾手段属于社会保障、社会救济范畴。隋至唐前期义仓的发展变迁及其运作中产生的问题,引得我们深思,通过研究隋至唐前期义仓的发展变迁,笔者得出了政府在社会保障等民生事业中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


首先,不应该全面包办,而是吸纳多种社会力量一同兴办;其次,对于社会保障事业,应该加强监察,尤其是多方面监察,要保证其运作的透明、公开,防止官员巧立名目、巧取豪夺;再次政府应该加强对民众的教育和引导,使其积极参与这项事业等。


参考文献

《中国救荒史》


《隋书》


《通典》


《资治通鉴》


《旧唐书》


《唐会要》


《中国仓储制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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