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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新舱单是哪号公告(海关总署新舱单查询官网)

·备案申请应该向哪些部门提交?


舱单传输人、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向其经营业务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经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海关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规定时限是什么?


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


(一)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物品,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出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装船的24小时以前。


(二)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出境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三)进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一)(二)项分别传输;出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一)(二)项分别传输。


(四)进境客货班轮(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出境客货班轮,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五)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出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六)调拨进境的空箱,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以前;调拨出境的空箱,在空箱装船的2小时以前。


(七)货物、物品在境内港口转运时,应当在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转运出境的货物、物品,在转运出境装船2小时以前。


(八)理货部门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6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九)需要二次理货的,经海关同意,可以在进境运输工具卸载货物、物品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十)舱单传输人应当在运输工具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30分钟以前向海关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十一)出境运输工具驶离装货港的6小时以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应当以电子数据方式向海关提交理货报告。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9〕144号)要求,“原始舱单数据项”“预配舱单数据项”中“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填报应当完整、准确,提(运)单下各项货物、物品名称应当在“货物简要描述”数据项中逐一填写。海关对“货物简要描述”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作自动退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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