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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宅契税优惠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优惠政策)

9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开始施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都要按照契税法规定缴纳契税。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契税法施行后,契税有啥变化?



法定税率未变 部分省份税率略有下调


与原来的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维持了3%~5%税率,并未上调税率,只是根据税收法定原则,对适用税率的确定程序进行了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提出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再按规定备案。


契税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在3%~5%的范围内确定具体适用税率,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记者梳理各地授权事项决定后发现,对于契税适用税率,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为税法规定的最低水平,即3%;湖南省确定为4%;河北、辽宁、河南3个省确定了3%和4%两档税率,其中河北和辽宁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河南对住房权属转移适用3%税率。


“总体来看,与现行契税税率相比,全国多数地区在税法施行后保持税率平移,黑龙江、河南、湖北等8个省略有下调。”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刘宜表示,“各地确定税率与现行税率保持一致,体现了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原则,而降低现行税率,是为了落实减税降费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据测算,湖北省将契税税率由4%下调至3%,此举预计可为全省市场主体每年释放政策红利近40亿元。


夫妻过户、子女继承等情形免征契税


个人购房优惠税率不变


不少人关心,契税法实施后,夫妻之间过户房产,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需要缴纳契税嘛?


答案是否定的!



契税法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另外,8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发布了《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明确契税法实施后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包括: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告同时明确,其他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而这些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包括201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


也就是说,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不变。


除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外,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的优惠政策不变。


环节合并 办税更加便利


契税法开始施行,税务部门征管准备工作进展如何?刘宜表示,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税法配套操作文件,聚焦办税便利化,完善和优化了征管和服务内容。


契税法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两个环节合并为申报缴纳一个环节,并统一明确了期限。税务总局据此调整了纳税申报表和征管信息系统,增加了填报办证日期的选项,在规范业务办理的同时,主动简化其他表单选项,涉及税目的选项由原来的25个删减为12个,进一步方便纳税人。


纳税人办理契税过程中提交的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即时查验的,可公告明确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交,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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