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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类税收分类编码查询(日用杂品税收分类编码)

一、增值税


企业支付装修费,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范围的,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自有房屋发生的装修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杂品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分类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二)租赁房屋发生的装修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日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三、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转让住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二条规定,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编码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装修用。


其中,合理装修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查询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税收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查询;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二)不动产对外出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日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纳税类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房产税


《财政部、国度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类计税的分类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实务中可以参考《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发〔20编码06〕42号规定: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对旧房重复装饰装修的投资额,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增加房产原值的,征收房产税,未增加房产原值的,不征收房产杂品税。





五、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税收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装修合同应按合同金额的0.5‰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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