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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资支付规定(四川省工资支付条例细则)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第一档:每月2100元(每日97元);


(二)第二档:每月1970元(每日91元);


(三)第三档:每月1870元(每日86元)。


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第一档:每小时22元;


(二)第二档:每小时21元;


(三)第三档:每小时20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各市(州)应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档次,经当地政府确定后于10日内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时,各市(州)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8年6月28日省政府发布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8〕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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