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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最新(吉林市再生资源物资回收总公司)


出台原因

让执法过程有法可依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生态环境、社会治安等息息相关。近年来,长春市根据国家、省要求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进行管理,取得较大成效,但因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涉及回收、运输、中转分拣、利用等多个环节,情况较为复杂,且上位法规定的罚则不够细致,行政机关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执法中无法可依,难以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进行有效的系统管理。


明确产业园区政策


此外,长春市正在筹建综合性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业园区,亟需对产业园区的规划建设、入驻和优惠政策等予以明确。长春市作为全国少数几个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的城市之一,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长春市实际、体现长春市特色的《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长春各区深入开展《长春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培训


起草过程

借鉴多地立法经验


《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国家《循环经济促进法》、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同时,借鉴了广州、哈尔滨、东莞、威海等地的立法经验。


广泛征求意见 数易其稿


从去年年初起,长春市城市管理局就着手《办法》制定的各项准备工作,由局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了起草小组。起草过程中,在认真研究法律法规规定、借鉴上位法和先进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紧密结合长春市工作实际,多方听取意见,集思广益,形成了草案送审稿。在送审稿审查过程中,市司法局分别组织召开了政府协调会、专家论证会、行政相对人座谈会。此外,还广泛征求了省商务厅、市政府法律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起草小组按照所征求的意见,对草案进行反复修改,数易其稿后,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讨论的草案审议稿,提交本次会议讨论。


重点内容

《办法》共7章48条,明确了城市管理部门、县(市)区主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部门作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以及供销社具体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的职责,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相关管理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密闭车辆


推进实施“两网融合”

为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与城市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两网融合”的要求,《办法》明确了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分类协同发展,并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专项规划、信息平台连接等方面规定了“两网融合”的具体要求,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同发展,进一步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推进实现再生资源“全品类”回收


针对我市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全品类回收可回收物,不得拒绝回收低价值可回收物,并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给予政策支持,推进实现再生资源 " 全品类 " 回收。


相关产业园区享受优惠政策


回收再生资源需要专用车辆


《办法》在第三章、第四章分别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和运输、中转和集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规范,如《办法》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长春市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应当采用专用车辆回收的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并按照规定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点经营,采用定点定车的方式进行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密闭车辆、计量工具、标识等,再生资源回收车辆按照规定停放,回收的再生资源日产日清等。


此外,《办法》还加强了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违反办法义务的处罚力度,细化了各项违反办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者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行为情节轻重,分别设定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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