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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民法典关于担保时间效力司法解释)


如今,已经是政法系统“掌门人”的他,自然也把这样的理念从公安系统根植到了整个政法工作当中。


的确,对于政法机关来说,“小”案或许是小事,但对于老百姓来说,却是关系到切身利益的大事。“大”案不破,社会不会安宁;“小”案频发,社会同样难以和谐。所以说,“小”案一点都不小。


长安君为小伙伴们奉上的【小案不“小”总关情】系列,每期一个主题,为你解析发生在身边的“小”案们。还不赶紧来看看,它会告诉你哪些大道理!


房产纠纷篇



案例一


夫妻俩离婚,法院判房子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拒不归还,该咋办?


两口子闹离婚,难免会牵扯到财产分割的问题,比如房子。可如果法院已经将房子判给了对方,还想赖着不给,那可就要吃大亏了。


比如近日,禹某就因拒不交房,被新疆伊宁县法院判了刑。2013年4月,马某禹某两人离婚,伊宁县法院判决房子归马某所有。但判决生效后,禹某始终不肯返还房屋。随后,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坚持不还房的禹某,先是被法院两次司法拘留共30日。最终,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房子最后还是还给了马某。


长安君评:法律面前,想当老赖可不是那么容易滴!本案中,禹某明明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却长期抗拒执行,都被拘留两次了,还不思悔改,那问题可就严重了。长安君告诉你,这属于抗拒执行,且主观恶性大,情节严重,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知道,司法权威可不允许被挑战。


案例二


钱交了房子没了,咋向房产商索赔?


长安君提醒:这个案子有点“烧脑”,不过却是很多购房者常常遇到的情况,所以,考验智商的时候来啦,赶紧来算算,房产商到底该赔多少?


2010年8月9日,胡某某与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购房意向,缴纳定金5万元。当时,沂兴公司经办人承诺,半个月后交齐购房款即交付钥匙并办理房权证。


2013年8月23日,胡某某与沂兴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总房价为187944元,胡某某又支付了购房款13万元。


然而,沂兴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所购楼房。原来,沂兴公司已于2006年将此房卖给过别人并取得房产证。随后,胡某某的18万元购房款被退回。


因损失赔偿事宜,胡某某将沂兴公司告上法院。他向法院提出三个诉求,一是要求依法判令沂兴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二是要求沂兴公司双倍返还所交购房定金5万元,三是要求沂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8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碰到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判?房产商该赔多少钱?具体怎么算?


针对第一个请求,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与被告沂兴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本应按照《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履行其交付房产的义务。但因合同约定的房屋,已被他人以合法的方式取得所有权,胡某某与被告沂兴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已不能履行,因此,原告请求解除该合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针对第二个及第三个诉求,适用的法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其规定,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认为,胡某某请求被告沂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返还定金,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但在具体数额的认定上,法院另有说法。这其中有两个关键法条,你也需要知道:


一是《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约定总价款的20%。因此,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定金数额为5万元明显过高,应调整为37589元(187944元×20%)。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约定总价款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本案中,超过限定定金数额的12411元(50000元-37589元),不应该被视作定金,而应该被视为购房款,故原告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应为142411元(130 000元 12411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沂兴公司赔偿原告胡某某损失142411元(已付购房款的一倍),并返还原告胡某某定金37589元,共计180 000元。


也就是说,房地产公司隐瞒事实,对房屋进行二次出售,最终返还的是双倍房款。


长安君评:这个案子虽然有点绕,有点“烧脑”,但它是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因出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惩罚性赔偿条款适用的典型案件,也是对合同法第54条中关于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被撤销的适用。同时,本案还对商品房买卖中惩罚性赔偿原则与定金罚则并存时应如何适用作出阐述。


所以,长安君认为,认真研究准没错!


案例三


卖了被查封的房子,能行吗?


天津市宝路捷汽车服务公司(被告)与天津鼎泰创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告)发生借款合同纠纷。2014年5月14日,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宝路捷公司偿还原告鼎泰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诉讼中,法院依原告方申请,依法查封了宝路捷公司向鼎泰公司借款时用于抵押的房产。


但在得知法院判决后,宝路捷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和法人代表岳大华、岳小华(均为化名)两姐妹,却将已被查封的房产以950万元的价格转让,所得钱款未履行判决偿还借款的义务。


欠钱不还,明知房屋已被查封还擅自转卖给他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岳大华(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岳小华(化名)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长安君评:此案的两名被告人,明明知道因为借款合同违约已经被法院判决履行偿付义务,并且判决也已经生效进入执行阶段,但还是将法院查封的房产转让变卖,不履行判决义务。这就是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啦。长安君再次提醒,当“老赖”可要不得,最终只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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