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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税务筹划技巧(业务招待费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一、正确的处理方法: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也叫交际应酬费。这项对企业财务人员来说并不陌生,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一些业务招待费的财务与税务处理问题,很多财务人员却无所适从。更有甚之,有的企业财务人员,交到餐费发票就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大部分人认为,餐费就都是业务招待费,超标即进行纳税调整。真的是这样吗?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其实这不完全正确。从定性的角度来讲,业务招待费应是指企事业单位为生产经营业务活动的需要而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然而,往往有的机构和个人则一概而论,将餐费与业务招待费画上了等号,认为所有的餐费都是业务招待费,难道只要是吃饭就一定是业务招待吗?显然不是。


  那究竟应该如何来把握,才能够税前扣除呢?其实,企业只要在平时做好记录,严格管理、准确分类,归入不同的费用项目,是不需要一见餐费就作为业务招待费来处理的。同时,以下两个涉税边界的把握也至关重要。


  一是把握好企业经营行为和个人行为混合支出的边界。混合支出是指:由于营利及个人原因所发生的费用,这些支出应分为经营用途部分及个人用途部分,并按照各自适用的规定进行扣除。此外,某些特定类型的混合性支出(如个人爱好/度假住房)等费用,还要适用于特殊的规定,即通过不允许扣除全部或部分的这类费用来防止纳税人滥用优惠。


  二是把握好正常性、必要性及数额合理性的边界。正常的费用:费用是在某一取得所得活动中正常发生的;该费用是普遍的,可以接收的。必要的费用:指对纳税人取得所得的活动来说,是适当和有帮助的费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倾向于接受纳税人对支出,在经营上的必要性的判断。数额合理性:一项费用要想得以扣除,还要在数量上具有合理性,而公平市场价格是其中很重要的因素。


  业务招待费超标扣除是每个企业都会面临的问题,也是所得税汇算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对其不能税前扣除的部分直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直接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对于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应引起企业财务人员的高度重视,特别是一些与餐费相关的支出,如何区分显得尤为重要。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仔细分析经济业务发生的实质,避免将不属于业务招待费的内容列入业务招待费核算。


  一、差旅费还是交际应酬费?


  面对业务人员出差报销的大量票据:出差短短几天,餐票却有好几千元,还有大额的购物发票,这么大的餐费、购物支出,财务人员该如何处理?


  会计处理:


  财务人员面对这样问题时,首先分清这些费用哪些是出差人员的正常餐费支出,哪些是招待客户的支出,哪些是为客户购买礼品的支出。一般情况下,企业对于出差人员的餐费支出都是一定标准的。然后,按照分好的费用,将属于个人正常差旅餐费支出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等科目,将招待客户的餐费及赠送客户礼品计入“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科目。


  税务处理:


  增值税:应将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礼品视同销售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如何进行相应的税务筹划


如何进行业务招待费的税务筹划,这在大多数企业中都是一个敏感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在企业里经常会听到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说,不能再吃了,业务招待费超了,或者说想办法在酒店弄点发票做会议费,他们为什么会这样说?主要是由于招待费在企业实际经营中是经常发生的一笔管理费用,并且业务招待费是有限额标准的,如果超支就要进行纳税调增的,可能造成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此来看,业务招待费的纳税筹划就显得非常重要,也是很有意义的,那么业务招待费有没有合理的方法?有效的筹划空间呢?目前企业现状又是怎样的?就针对此问题,笔者谈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A、 目前对业务招待费有几种错误的认识


  1、将业务招待费列支为“会议费”税前扣除


  因为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上对会议费仍然没有比例限制,即只要是与生产经营,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前全额扣除。有些财务人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便利用这条,进行所谓的税收筹划,稍有不慎,便酿成可怕的后果,不但要补交税款,而且还要补交滞纳金。我简单举个例子,有一家企业2007年与2008年的营业收入基本一样,而2008年列支会议费40万元,远大于2007年的15万元,这引起了税务稽查人员的警觉,稽查人员便分别到开具“会议费”的宾馆进行外调。发现该企业没有与宾馆签订关于租赁会议场地的合同,同时这些“会议费”列支的会计凭证下面,也没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名单以及其他任何记录,结果可想而知。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如果企业要列支会议费必须要有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证明材料,主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如果可能最好有健全的会议制度,即每年定期开那些会议,或者在年初有会议安排,这样可以合法、合理的进行会议费的列支,但是一定不要出现经营收入相差不大,会议费却大大提高,这样很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税务稽查。


  2、将业务招待费列支为“差旅费”税前扣除


  因为在新所得税法上对差旅费仍然没有比例限制,即只要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差旅费,可以全额税前列支扣除。有些企业便把出差人员在外地办事,请客的吃喝费用全部放在差旅费中计算了,把本应该属于业务招待费放在差旅费中了,这是税收筹划么?显然不是,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有没有合理的方法,即不违背法律的本意,又能进行一点合理的筹划呢,答案是肯定的,下面笔者谈谈自己的一点心得体会,如有不当地方,还希望一起探讨。


  《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同时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通过两高来限制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既然是税法的规定,我们别无选择,只有严格遵守,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那么我们如何才能做到既能充分税前列支,又能减少纳税调整呢?我们能否可以从中找到一点最佳比例关系?针对此问题,我们做如下分析:


  假设把当年的营业收入为X,实际花费的业务招待费为Y,那么按照规定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为60%Y,同时要满足小于5‰X的条件,我们可以得出60%y =5‰x公式,因为它可以同时满足企业既能够充分使用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又可以最大可能地减少纳税调整事项的要求。对上述等式变形后可以得出Y=8.33‰X,即在当期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等于营业收入的8.33‰这个临界点上时,企业就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


  我们假定2008年企业营业收入X=2000万元,则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最高不超过2000×0.5%。=10万元,业务招待费最大程度可以为Y=2000×8.3‰=16.7万元,其他营业收入也可以利用上述公式依此类推。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计划16.7万元,即大于按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来计算40×60%=24万元,根据税法规定需要纳税调增40-10=30万元,需要计算企业所得税为30×25%=7.5万元,即消费40万元,实际付出47.5万元的代价,实际税负为4.75/40=18.75%。。


  通过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实际业务招待费超过收入8.3‰限额时税负要高,最高可以达到25%,相反,实际业务招待费不超过收入8.3‰时,我们可以有效的利用60%的限额,税负只有10%。


  从而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大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超过60%的部分需要全部计税处理,超过部分每支付10000元,就会导致2500元税金流出,也就是说每消费了10000元就要掏出12500元。2、当企业的实际业务招待费小于销售(营业)收入的8.3‰时,60%的限额可以充分利用,只需要就40%部分计税处理,等于消费10000元掏11000元的腰包。


  因此,在想办法“税收筹划”时,一定不要仅仅想着避税、想当然地处理业务招待费,更重要的是在要合法且合理上下功夫,准确把握税收政策,不逾越政策的规定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否则可能触犯法律,带来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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