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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美国遗产税税率2020(美国遗产税2021征收标准)

(本文原载于《金融时报》2022年2月28日第10-11版)




高额遗产税只是个案




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国“富裕家庭”和高净值人群的数量已经较为可观,而且每年还以稳定的比例持续增长。随着国内富裕家庭数量和家庭财富数量不断增长,社会对遗产税的关注度呈上升之势。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国内民营企业数量众多,其中绝大部分属于家族企业,但目前已经完成代际传承的比例较低,国外高额遗产税案例和国内遗产税预期容易成为民营企业家族的一大顾虑。国内多数民营企业一般具有三个特点。一是治理模式家族化特征明显。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新论》显示,2012年中国民营企业中家族企业占比已高达87.4%。二是民营企业家拥有较大规模的财富数量。三是国内家族企业完成权利和财富代际传承的比例较低。福布斯发布的《2013中国家族企业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家族企业中完成权力传承的比例不足10%。由于财富传承通常不会早于权力传承,因此可以推断,国内家族企业完成财富传承的比重更低。所以,遗产税相关传闻很可能会引发高净值人群的担忧。




但实际上,高额遗产税案例并非普遍现象,它产生的巨大影响力往往与居民和家庭的认知存在代表性偏差有关。纵观全球,高额遗产税案例并不多见。一方面,它通常出现在少数设置高遗产税税率的国家和地区;另一方面,偶然因素也是高额遗产税的重要诱因。


世界遗产税税负呈下降趋势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一般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本文将二者合并称为遗产税,因而也可以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征收。遗产税历史悠久,首现于荷兰,目前有超过70个国家和地区设有遗产税。遗产税的课税对象通常包括房地产、货币、有价证券、保险收益、礼物、古董收藏品、珠宝首饰、车辆家具等物品。




现行遗产税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总遗产税制,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实际纳税人,就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净额(总遗产减去免征数量的余额),采用累进税率一次性课税。二是分遗产税制,指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先将其遗产分给各继承人,然后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所得遗产分别征收遗产税。三是混合遗产税制,先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总遗产税,再以各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就其所继承的财产征收继承税。




美国的遗产税属于总遗产税制,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40%。近20年来,尽管美国遗产税税率基本保持不变,但持续的政治博弈使得免征额大幅提升。2000年,美国遗产税免征额仅为67.5万美元。最新改革出现在2017年的《减税与就业法案》中,个人免征额被提高至1120万美元(2019年)/1158万美元(2020年);家庭免征额被提高至2240万美元(2019年)/2216万美元(2020年),税率依然保持不变。




在德国,继承及赠与税税率和免征额因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关系远近以及资产价值高低而异。如果继承人为子女或配偶,则税率为7%~30%。最新法规中,当继承人为兄弟姐妹时,税率有所降低,为15%~43%;若遗产转让双方不存在家庭关系,税率将升至30%~50%。另外,若受益方为配偶,将享受50万欧元的免征额;若受益方为子女,免征额为40万欧元。




日本则征收继承税,根据各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数量进行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对日本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缴纳遗产税;对于非居民,则只需就其在日本境内继承的遗产纳税。日本继承税的税率目前已简化至8个税级,为10%~55%,免征额为110万日元。




最近20年,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选择降低,甚至取消遗产税。2009年,中国台湾将遗产税累进税率改为10%的比例税。美国多次大幅提高免征额,使得遗产税平均税负快速下降。中国澳门(2001年)、葡萄牙(2004年)、斯洛伐克(2004年)、瑞典(2005年)、俄罗斯(2005年)、中国香港(2006年)、匈牙利(2006年)、新加坡(2008年)、奥地利(2008年)、列支敦士登(2011年)、文莱(2013年)、捷克(2014年)、挪威(2014年)等13个国家和地区更是先后取消了遗产税。




从世界遗产税发展来看,降低边际税率,增加免征额,甚至取消遗产税是主流趋势。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和缩小贫富差距,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很多国家已经意识到遗产税并不能有效增加财政收入。其一,虽然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遗产税税率不低,但高免征额下,遗产税的税基较小;其二,富人们通过各种筹划手段,如家族信托、生前赠予、慈善、保险等,有效控制遗产税的税负成本。对于遗产税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的作用,理论界争议较大,至今尚无定论。




遗产税对家族企业经营的影响存在争议


遗产税在学术界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基础,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也为国内各界了解遗产税的影响提供了宝贵经验。企业家在国内外高净值人群分布中不仅占比很高,而且占据了财富分布的顶端,受遗产税影响也最大。因此,此处主要分析遗产税对家族企业经营的影响。




按生产要素划分,遗产税属于资本税。随着最优资本税理论的不断发展,遗产税引起的争议日渐扩大。在经济学理论中,商品价格变化通常会产生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而税制改革导致的是课税对象的价格变化。遗产税通过作用于代际间的财富转移进而对家族企业的行为决策产生影响,改变了两代人之间财富传承的价格(成本)和数量,因此会对家族企业传承相关的两代人的企业经营决策产生影响。




对家族企业的传承人而言,遗产税提高了资本积累的成本,其替代效应可能会使传承人减少财富传承数量和劳动雇佣,从而导致经营规模萎缩。结果是遗产税导致创业者可能会在职业生涯后期倾向于降低资本投入,削减就业岗位,缩小经营规模。收入效应则出于利他动机,即为了保证继承人能够在缴纳遗产税后还能获得足够数量的遗产,传承人可能会增加资本投资和劳动雇佣,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同时延长自己的职业生涯。




对家族企业的继承人而言,遗产税减少了资本积累,提高了资本和劳动之间的相对价格。因此,在继承行为发生后,遗产税的替代效应是继承人可能会增加投资和劳动雇佣,扩大企业经营规模,力图减少或消除遗产税对家族企业缠身的负面影响。而收入效应则是继承人拥有的财富数量上升,从而可能导致其个人努力程度降低,进而对企业的整体经营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果不同继承人之间对后续经营决策意见分歧较大,家族企业的正常经营势必会面临困难,极端情况下,甚至会出现难以为继的局面。




在理论上,遗产税的净效应取决于家族企业传承人和继承人面对遗产税时,各自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代际之间上述净效应的合力。而在实证研究中,学术界关于遗产税净效应存在明显的分歧和争论。




学术界反对遗产税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首先,遗产税的替代效应会扭曲家族企业的投资决策,抑制企业的资本积累和经营扩张,从而降低经济增长。这种影响在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高的家族企业中表现得更为突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就认为,只看到遗产税的分布概况,而无视其对资本积累的长期影响是错误的。1995年,盖洛普民调组织从当时美国全境约四万家家族企业中抽取1003家样本进行调查后发现,遗产税对家族企业的经营和投资决策影响显著,在所有需要缴纳遗产税的企业主中,37%缩减了企业规模。而且,规模越大的企业,遗产税的负面效应表现得越强烈。这表明遗产税的替代效应可能更加明显。遗产税不利于企业投资的原因有两点:一是继承人的能力可能不及创立企业的父辈或者职业经理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兴趣转移;二是家族成员之间关于遗产的纷争会对家族企业的正常经营和投资决策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还有研究显示,继承法或遗产税法相关条款越严苛,对家族企业投资的负面影响就越明显。




其次,遗产税很可能会显著减少家族企业的劳动雇佣需求。1992年,美国新兴小企业研究会委托开展的一项模拟估算显示,取消遗产税将会带来大量潜在效益,包括更高的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更多的就业机会以及更低的长期利率,其中就业岗位有望增加0.2%。另一项由美国肯尼索州立大学家族企业中心等研究机构发起的针对家族企业主的调查发现,缴纳遗产税可能将导致家族企业减少30%的工作岗位,而取消遗产税则将使其增加60%的劳动雇佣。经验证据表明,在遗产税对劳动雇佣的影响上,替代效应似乎比收入效应更强。




最后,过高的遗产税可能会导致部分家族企业难以为继。在针对美国遗产税的情景模拟中,有研究将遗产税取消并转换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结果发现,遗产税相当于课征了更高边际税率的所得税,比如,一个人如果剩余寿命为20年,投资回报率为6%,那么43%的遗产税率就相当于31%的所得税率。这使得遗产税对创业者的负激励相当于所得税的两倍。甚至有研究指出,有51%的企业在首要所有人去世后难以为继,30%的企业声称其不得不出售家族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来履行纳税义务。




尽管遗产税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效应,但社会各界对遗产税的态度并非全然反对,支持的声音同样不绝于耳。早前,以巴菲特和索罗斯为代表的120名超级富豪就曾以税收制度不公平为理由,要求国会继续保留遗产税。美国前总统奥巴马执政期间,包括巴菲特在内的200位超级富豪再次联名上书,希望对年收入超过1000万美元的超高收入者征收更多税收。




学术界也开始重新客观地反思和评价遗产税的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一部分学者认为,遗产税对家族企业经营决策的实际影响微乎其微。一份研究认为,遗产税对企业家投资行为的效应很小,当企业家年龄在60周岁以下时,适用于投资收益的有效联邦遗产税率相当低,仅导致企业家雇佣人数减少0.22%。美国国会研究中心(CRS)的一份研究则表明,在2003年应税遗产中,公司资产占比为36%,但公司资产占总遗产一半以上的比重仅为1.6%。因此,仅有很小一部分遗产会面临清算问题,而这些遗产又恰好包含在美国遗产税法中合格家族企业权益扣除所规定的扣除范围之内。同一报告还估计,仅3.3%的企业主最终需要缴纳遗产税,不具有充足非经营性资产以缴纳税款的企业主可能不到1%。另一份研究近似估算出,2004年美国全境约有3.56万名企业主去世,而同年美国国家税务局收到的遗产税申报单为8273份,所占比重仅为2.3%,即绝大多数家族企业继承人被免于缴纳遗产税。




国内遗产税出台尚需时日


在房地产税改革方案日益明朗的情况下,现代财税体制改革会向着进一步完善现代税收制度,切实发挥税收功能作用的方向继续迈进。具体而言,就是要继续健全以所得税和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逐步提高其占税收收入比重。而遗产税很可能是提高直接税比重和作用,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的下一块重要“拼图”。



尽管开征遗产税意义重大,而且目前也具备了一些基本的征收条件,但遗产税短期内出台的可能性并不高。一方面,一个新税种从酝酿到正式出台需要一段较长的筹备时间,中间要经历反复论证,细则制定,充分试点,然后进入立法程序,最后才是全面推行。当前,国内税制改革的重点在房地产税,遗产税改革的紧迫性较弱;另一方面,设立遗产税目前依然面临诸多难点。一是遗产范围和计税依据的界定以及价值评估。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规定的财产,几乎都能够用价值评估方法进行测算,而对资产价值实时变化、价值暂时无法进行有效评估或价值在短时间内无法体现的资产较少涉及。二是免征额和税率应该如何设置以确保在公平和效率之间实现平衡,避免引起在大范围内产生抵触情绪。三是由于“子承父业”“父财子继”等传统思想一直根植在国人思维中,国内部分居民可能尚未做好依法缴纳遗产税的思想准备。四是遗产税可能会引起富人将资产向零遗产税国家或地区转移,或者利用保险、信托等方式进行避税。如何进行相应的制度安排,避免资本外流和限制避税行为的发生依然是有待研究的问题。综上所述,国内开征遗产税依然任重道远,短期内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相关政策建议


其一,加强宣传,正确引导,通过税收宣传、税收咨询、依法纳税教育等方式提升社会大众对遗产税的认识,增强公民纳税意识,尽量降低人民群众对遗产税的顾虑。一方面,在遗产税出台前,应加强对遗产税的介绍和宣传,着重强化对遗产税背后的公平、正义和社会责任等价值观的传输和普及,并将其与实现“共同富裕”目标和完善“三次分配”体系等国内当下的经济政策相结合,进一步激发富裕家庭和高净值人群,尤其是民营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另一方面,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大预算支出的公开力度,提升财政透明度,将所有可公开支出以预算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让税款得到有效和完整的监督。保证税收收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纳税人确认所缴之税切实被用于(准)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补偿中,并且有效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以及公平正义原则的落实。在纳税人认识充分,监督权力得以有效发挥的基础上,遗产税设立和征收的阻力有望大幅下降。




其二,合理确定税收要素,避免遗产税对国内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产生损害。尽管遗产税对民营企业投资决策和劳动雇佣数量的影响尚无一致性结论,但在确定遗产税要素时,决策机构仍须保持足够谨慎。首先,准确识别遗产税纳税人,并对其所继承的遗产进行登记评估。其次,合理确定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可以采取先选定确定性高、争议较小、容易估值的财产进行试点,然后再逐步扩大范围。最后,合理确定遗产税的免征额和税率结构。一方面,免征额的设置要保证绝大多数居民被排除在遗产税外;另一方面,累进税率宜减少税率级数,扩大税率级距,尽量降低遗产税的扭曲效应。




其三,平稳有序推出遗产税,给予社会公众充分的认识和预期。遗产税推出前,相关机构应循序开展广泛调研、反复论证、完善遗产登记和评估制度等工作,然后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多地进行试点,上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成遗产税立法,最后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遗产税。在此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相关信息,给予社会各界充分预期。




其四,遗产税收入应实行专款专用,增强遗产税纳税人的获得感。从国际经验来看,遗产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普遍较低,因此,其筹措财政收入的作用十分有限。为了降低遗产税的税感,可以考虑利用遗产税收入设立专项基金,以鼓励遗产税纳税者的家族企业进行创新发展,或者在必要时给予财政帮助,增强遗产税纳税人的获得感。


王 好:宜信财富首席宏观经济研究员


赵艾凤: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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