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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暂时行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暂行条例2019最新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即我们通俗所讲的非标准工时。


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墓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三、根据以上两部法律法规,具体应用解决实际问题:


1、我国目前采用四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通常俗称的5天8小时工作制,周末双休,法定节假日正常放假。


(2)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如: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工作时间有弹性,出勤时间不固定。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行业的特殊性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工作时间需连续作业。


(4)其他工时制:上面三种工时制度不能解决的情况。


2、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方式:


(1)标准工时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加班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不定时工作制: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每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加班工资规定,包括法定休假日上班的。 故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无加班费一说。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每十三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也就是不管是8小时外上班还是周六或周日上班,只须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而不是标准工时制度的2倍工资。


(4)关于执行的计件工资制度是否需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这里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 目前对于如何确定劳动定额,法律上还没有统一的规定。但是很多地方性的法规基本上都对劳动定额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7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所以: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是否要向劳动者发放加班工资,是以劳动者是否完成了劳动定额为准,而不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准。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了8小时仍没有完成劳动定额的,即使超过部分的工作时间也不能计算加班费,但是如果劳动者在8小时以内就完成了劳动定额的,即使没有超过8小时,在劳动定额以外的就应当计算加班费。在实务中很多单位是以计件工资为名,实则是为了减少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工资,单位主张实行计件工资的,必须由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并且要举证证明本单位制定的合理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否则只能按时工资制度计算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5)关于完成一次性某项工作或劳务时间刚好在周末或法定节日的是否需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故无加班费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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