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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涉税(偷税漏税的刑法修正案规定)





一、避税合理合法的法律背景




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偷税,给合理合法避税提供了法律的生存空间。


例如: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2]33号)又对偷税的情形专门明晰: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同时,再对“拒不申报”、“虚假纳税申报”情形进行了细化。




应当看到,列举的偷税手段毕竟是有限的,就给合理合法避税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这是避税生存的《税收征管法》和《刑法》空间。




二、《刑法修正案(七)》取消了合法避税的法律空间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取消了列举,也就取消了合法避税的空间。




这是恢复1986年税收征管条例的偷税概念,逻辑上,同时也就出现了“漏税”的问题。


漏税是非故意,避税则是明显的主观故意。




三、案例验证




最近的薇娅税案:


《国家税务总局坚决支持依法严肃查处黄薇偷逃税案件》(发布时间:2021-12-20 15:5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6.43亿元”




1、“隐匿个人收入”


这一条,作为自然人没有账簿,要对上《税收征管法》的偷税列举,真的非常勉强。


读者可以比照着法律规定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比一下。




2、“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


这一条,有企业账簿,要对上《税收征管法》的偷税列举,我甚至认为有些高难度。


读者也可以自己试试,是不是对得上。比如:


(1)作为自然人,没有账簿


(2)收入已经申报(排除不申报、虚假申报)


(3)虚构业务,是否属于列举的内容


(4)这个地方,更象“避”,不象“偷”。




3、刑法已经修改,“采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都会被打击。


虽然《税收征管法》偷税条款没有修改,毕竟不会有人提出来,税务机关不能执行《刑法》。


如果改成司法机关执行《刑法》,相信没有当事人会选择。




四、分析




1、从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开始,质变已经发生。




2、2021年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国家意志已经明确:


(1)“严厉打击国际逃避税”


(2)避税与偷税并列:“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




3、刑法修改了,税收征管法没有改变,企业所得税法等没有改变。


现实中,仍然会有观念冲突。




4、关键是,打击“避税”的刑法依据是非常清楚明确的。




五、建议


跟上时代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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