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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个人所得税借方表示(其他应收款个人所得税借有余额怎么处理)


不少公司都不知道“其他应收款”可能会隐藏的税收陷阱,随意在“其他应收款”下填写可能会出事哦!


最近,就有这么一家公司“摊上事了”。



M公司是一家注册在日本的企业,M公司在中国注册了两家全资子公司A公司和B公司。


A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3年进入赢利期,2015年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12000万元。该企业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同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2016年申报应纳已纳营业税100万元,增值税150万元,企业所得税200万元,增值税无留抵。


在对A公司2016年度的税务稽查中,检查人员首先审核了A公司的财务报表,发现其他应收款栏目金额巨大,进一步审核明细帐和会计凭证,2016年1月1日5号凭证记载,“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发生额10000万元,二级科目为B公司。经询问A公司财务人员,原来B公司尚处于市场培育期,长期亏损,资金短缺。A公司按照M公司的指示,将闲余资金拨付B公司,未约定也未收取利息。


A公司未发生其他贷款业务,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



要知道,A公司虽然不属于销售贷款服务,但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可因A公司未发生其他贷款业务,应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确定销售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


因为A公司税负25%,B公司税负为零,存在税负差。


因此,调增A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同时,应调减B公司2016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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