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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被盗可抵扣吗(固定资产被盗计入营业外支出吗)


案例:我公司有一笔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5万元,对方早就不存在了,能否作为损失税前扣除?



1、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第二条: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三条: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认定的损失,只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就可以,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那么,除了逾期三年的情况,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果现金、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等资产发生损失时,如何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一、现金短缺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


5.金融机构出具的假币收缴证明;


6.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二、企业坏账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原始凭据,包括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以及会计凭证;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以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证明材料;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三、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能否确认损失税前扣除?

答: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关于金额的具体说明,如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提供具体的计算过程,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四、企业存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6.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7.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五、企业固定资产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6.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7.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8.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如何税前扣除?

答:企业的股权投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按以下材料确认: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9.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10.属于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另提供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


来源:北京国税、郝老师说会计,焦点财税编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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