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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减免预提所得税管理程序(国外预提所得税能从所得税中扣减吗)


预提所得税减免的修订和改革


德国一直试图制定有推翻协定性质的反滥用规则,旨在打击滥用税收协定的税务安排。但多年来反滥用规则却屡遭挫折,因为欧洲法院一贯认为此类规则违反了欧盟条约的基本自由。该法律草案现提出了一种新方法,即将欧洲法院最新判例法(例如,第C-116/16号和第C-117/16号“丹麦判例”)以及《欧盟反避税指令》第6条纳入考量。法律将自颁布当年起适用。新法条内容可参考如下翻译:


在以下情况所涉及的范围,企业无权根据税收协定申请预提所得税减免


  1. 如果企业的所有者是个人,或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收入受益人是个人,在其直接取得该收入的情况下,企业将被认定为无权享受预提所得税减免……;以及
  2. 收入来源与该外国企业的经济活动没有实质性联系;获取收入并将其转移给投资者或受益人,以及未使用与商业目的相匹配的商业实质而开展的任何活动,均不能被视为经济活动

如果外国企业可证明,取得税收优惠不是其被并入架构的主要目的之一,则上述第1条规定不适用;同样,如果其股票 [该外国企业股票] 在获认可证券交易所定期进行实质性交易,上述第1条规定 亦不适用。《财税通则》第42条 (一般反滥用规则)不受影响。


如果这项新规则成为法律,则在许多情况下,尤其是至今为止使用穿透审核或是同比受益审核来诠释现行反协定滥用规则的纳税人/投资者,将需要重新考虑当前的控股/知识产权持有结构。根据与草案一起发布的解释性说明,假设位于A国的控股或知识产权持有公司,架构上介于B国的母公司与德国收入来源之间,即使德国与A、B两国的税收协定分别提供相同的预提所得税优惠,此架构在未来仍可被视为有害,原因是此处的预提所得税优惠基于不同的税收协定,而不是基于同样的法律依据来适用优惠。如果该提案成为法律,对于相关实体均受益于欧盟指令的欧洲架构来说,穿透审核的适用范围将被大幅缩紧。在源于德国的收入与其受益实体层面的经济活动之间将需要建立充分的实质性联系。


关于适用上市公司的豁免规定,立法解释说明中做了进一步明确,在未来,该豁免规定仅适用于收入直接受益企业的股票在获认可证券交易所定期进行实质性交易的情况,这意味着该豁免规定将不再适用于穿透审核的情况。


欧洲法院判例法规定,纳税人在被认为滥用税收协定的时候需有机会做出反驳。为了满足判例法的这一要求,新法计划引入一种类似于原则或主要目的测试的机制。根据该项测试,如果外国公司能够证明,取得税收优惠不是其被并入架构的主要目的之一,该规则将不适用此类情况所涉及的范围。


此外,与预提所得税有关的现有退税和免税框架将进一步利用数字化手段,并更加集中于联邦中央税务总局层面。其中核心部分是实施中央数据库管理,涵盖退税申请、免税证书及其他所需信息。


一般性原则仍将保持不变,即受益人只有在付款人付款前,向付款人出示由联邦税务总局颁发的有效预提所得税免税证书,付款人才能按协定税率缴纳预提所得税。但除了该一般原则以外,草案还就特许权使用费提出了一项新的小金额豁免规则:该规则规定,如果适用的税收协定规定可以豁免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且每年向受益人支付的金额不超过5,000欧元,纳税人则无需缴纳预提所得税。该小金额豁免规则适用于2021年12月31日之后支付的款项。按联邦税务总局现有的执行规定,向每位受益人每笔款项支付不超过5,500欧元,且每位纳税人每年支付总款项不超过40,000欧元,纳税人可直接按协定税率缴纳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这一规定将在2021年12月31日被取消。法律生效后,联邦税务总局将不再出台新的执行规定。对于一些在商业模式中付款次数多,但每次付款金额较低的行业(如传媒业)来说,这一对现有规则的取代将对纳税人产生深入影响。其原因是新的小金额豁免规则仅适用于协定完全豁免预提所得税,并不超过5,000欧元阈值的情况。以下为法律草案涉及技术和程序领域的一系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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