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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先开票后付款会计分录(收到运费发票并支付会计分录怎么做)

网友:某运输公司购买加油卡,用加油卡抵付联运企业提供的运费,联运企业加油时,加油站将专用发票开给了运输公司。这种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该运输公司取得加油站开具的专用发票应认定为取得虚开专用发票,另一种认为运输公司将油卡抵付运费应按销售油品缴纳增值税。哪一种正确?


小颖:请问认定虚开的理由是什么?


网友:该运输公司购买油卡时属于预付帐款性质,但油的单价是随着市场价变动的,购买油卡时尚未完成油品购入,因此其将油卡抵付给联运企业不属于转售油品,实际加油方是联运企业,而增值税专用发票却开给了该运输公司,所以可认定为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颖:那么按销售油品缴纳增值税的理由又是什么?


网友:运输公司用油卡抵付运费,相当于运输公司购油然后转售给联运企业,属于指示交付,即联运企业持卡加油时视同运输公司购油并同时转售给联运企业,加油站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开具购油发票给联运企业,同时联运企业为运输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应开具专用发票。


小颖:以上两种观点听起来都很有道理,可又是矛盾的。下面请《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判定与预防》一书的作者赵清海律师谈谈他的看法。


赵清海:首先我们学习总局的文件,《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文件规定,开票方向是:成品油销售单位→预售单位→购油单位。


其次,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来说,应当逐级开票,保障链条中各个发票开具的对应与实际提货的对应。先由加油站开给运输公司,运输公司为联运企业销售的成品油应当确认收入,开专用发票给联运企业。


再次,我们作一个简单的数学推演: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货物种类、数量已经确定而单价尚未确定,金额为X元;B公司以此销售给C(最终消费者),金额为Y元。假设C提货时的单价为t元,可以得出:


C实际提取货物数量为:Y/t,该批实际提取的货物的所有环节应纳增值税之和为Y/(1 税率)×税率;此时面临一个开票的问题:


如果是A公司开票给C,那么以什么金额来开票呢?


(一)如果以X元来开票的话:


当X小于Y的时候,税款必然流失,流失金额=(Y-X)/(1 税率)×税率;


当X大于Y的时候,国家必然多征税,多征税金额=(X-Y)/(1 税率)×税率;


(二)如果以Y元来开票的话;


当X小于Y的时候,A公司总共才收到X元,却要开具Y元,岂非虚开?


当X大于Y的时候,A公司总共收到了X元,却只需开票Y元,岂非少开?


我们用简单的具体数字举例:


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以仓单交付,价格为117万元;B公司将货物销售给C,价格为234万元。C依据仓单提货了。


该案中,发票该如何开具呢?


如果是A开具给C,以什么金额开具呢?


如果是按照117万元开具,税款必然流失;如果是按照234万元开具,A公司总共才收到117万元,岂非虚开?


案例转换一下:


A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B公司,以仓单交付,价格为234万元;B公司将货物销售给C,价格为117万元。C依据仓单去提货。


如果是按照234万元开具,税款必然多征收;如果是按照117万元开具,A公司实际收到款项234万元,岂非少开?


很显然,只能是A公司开具给B公司,B公司开具给C。


简单转换一下,假设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是某货物的购物卡,价格为117万元而转卖出去为234万元;或者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是某货物的购物卡,价格为234万元而转卖出去为117万元。


因此本案中加油站应当在实际加油的时候,将专用发票开具给运输公司,同时运输公司将专用发票开具给联运企业。


小颖:现在是不是可以得出结论:运输公司购买加油卡,用加油卡抵付联运企业提供的运费,联运企业加油时,加油站将专用发票开给运输公司是正确的,同时,运输公司一笔油品购进和一笔油品销售,按销售油品缴纳增值税。对于联运业务,凭联运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赵律师有没有要补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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