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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入境)


沪商外资〔2021〕2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有效实施,切实做好对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财政报告义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稳外资工作提供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和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以及《上海市外商投资条例》,现就本市2021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分类和对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检查分为初始、变更报告检查和年度报告检查两种。


(一) 初始、变更报告检查的对象为:2021年1月1日以来通过国家企业登记注册系统报送并公示初始、变更报告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年度报告检查的对象为:2021年1月1日以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报告信息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检查时间


集中检查时间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外商投资企业2021年12月15日,各单位应于2021年12月20日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市商务委(外资管理处)。


三、检查方入境式


外商登记证投资信息报告检查工作主要采取不定向或者定向抽查方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


(一)不定向抽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一定的比例随机抽取本区资金域内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分别生成初始、变更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抽查名单。


(二)定向抽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的投资规模、经营规模、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特征,按照风险程度,自行确定适当的抽查比例,随机抽取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机构),生成抽查名单。


(三)抽查比例:各单位可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对初始、变更报告以及年度报告分别采取不定向抽查或定向抽查来确定企业名单,初始、变更报告抽查的企业数应不低于2021年提交初始、变更报告企业数的3%,年度报告抽查的企业数应不低于参加2021年年度报告企业数的3%。


四、检查材料


(一)初始、变更报告检查时,被抽查的外商资金投资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均为复印件):


1、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章程;


2、出资证明(如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登记证


3、股权结构图(追溯实际控制人);


4、增资协议;股权转让合同(如有增资、股转情况);


5、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并购交易外商投资企业的)。


(二)年度报告检查时,被抽查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如下材料:


1、经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章程;


2、出资证明(如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


3、股权结构图(追溯实际控制人);


4、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完税证明。


五财政、有关要求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意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是稳外资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工作,维护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权威性,提高数据报送质量,为做好稳外资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依据。


(二)依法监管认真履职。一是要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开展对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工作。要按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相关要求,主动对接同级审改部门,将信息报告监督检查纳入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二是要主动对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探索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并做好加强检查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检查人员名录库等工作。三是应当制作检查工作记录表,如实记载检查情况,并将启动监督检查方式入境、监督检查人员和时间,以及下达检查通知、补报/更正通知、责令整改通知等情况记入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四是根据《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检查对象接到检查机构责令改正通知后未在20个工作内改正的,依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商务领域行政处罚职责由市场监管部门集中行使的决定》(沪府规〔2020〕34号),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本通知未尽事宜,请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指引》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监督检查指引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以上内容由上海济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济语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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