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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据线下体察调查结果,27.1%的预付卡设定了有效期。


省消保委专家提出以下主要建议:


一、填补法律法规的盲区。


我国缺乏单用途预付卡的法律与行政法规,当前,江苏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主要依据2012年商务部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消保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对预付卡消费纠纷投诉更为集中、跑路更多的个体工商户的监管成仍是一大难题。建议参照上海市做法尽早出台针对单用途预付卡管理的江苏省地方性法规,立法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


1、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监管范围。目前《管理办法》对大量存在的开展预付式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制约。建议借鉴对企业法人发行预付卡的监管经验,将个体工商户预付卡经营活动纳入行政监管范畴,行业主管部门以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来确定监管对象,而不应区分商家属性。《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二条将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都纳入了规定管理的范围。


2、明确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单用途预付卡发行涉及众多行业,特别是将大量个体户纳入监管后,为了避免行政部门间的权责不明,应进一步明确商务、教育、旅游文化等单用途预付卡的行业监管主体、范围和职责。同时,市场监管、税务、公安、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协助监管,加强联合整治,对其业务准入、交易行为、经营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监管。消保委(消协)组织与行政机关应发挥各自优势,消保系统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与消费引导,注重诉转案对接,行政机关应建立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针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例商务部门应联合市场监督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震慑行业,净化市场,强化对发卡经营者规范化管理,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3、建立保证金制度或者第三方支付管理制度。建议引入银行作为预付卡资金的第三方监管,建立保证金制度约束商家。保证金同预收金额应保持一定的比例,不得挪用,一旦出现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可从此账户中先行给予补偿。同时,可以实行第三方支付的付费管理制度,如支付宝、微信、银行代管等,以防止经营者突然卷款而逃,消费者财产遭受损失。


二、预付式消费集中行业建立合同示范文本。


针对预付式消费比较集中的行业建立合同示范文本。针对霸王条款问题,可以通过列举式予以排除适用。


针对本次调查中发现的涉及霸王条款问题较多以及无故或设置障碍不予办理预付卡退款的商家,省消保委下一步将采取约谈等方式要求经营者限期予以整改,涉及违法的,将移交相关部门。


D.消费提示


“最终解释归商家”说法无效


卡内有余额不退涉嫌不当得利


省消保委监督部赵鑫提醒消费者和商家注意以下问题:


1.“最终解释归商家”说法无效。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以类似“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预付卡概不退换、遗失不补”、“不得解除合同”等是当然无效的条款,即使消费者同意,也不使其产生效力。


2.经营者以过期为由拒绝消费者使用是违法的,涉嫌不当得利。于先生于2017年办理了一张游泳卡,卡内余额1000余元。2018年7月,于先生却被告知卡已过期,若要继续使用需再次充钱激活。《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因此,在卡内仍有余额的情况下,经营者以过期为由拒绝消费者使用是违法的,涉嫌不当得利。在卡内仍存有余额的情况下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的不记名预付卡提供延期、激活等服务。


3.消费者尽量选金额小的预付卡尽快使用。消费者在选择办卡前一定要保持理性,根据自身需要理性办理,不要被商家的推销让利所诱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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