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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被征用(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使用权)


最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件。


2013年,刘某购买了一栋房屋,并与原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虽然房屋已经交付给刘某,但刘某与原房主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然而,风云不定,变生不测。


2018年,该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众说周知,类似于房屋类的不动产的物权归属是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的,也就是说,假如你想买房,只签了买卖合同,这个房屋仍旧不属于你。只有双方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房屋的产权才属于你。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规定,征收补偿的对象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因此,在房屋买卖而未过户情况下,原房主可能会直接拿着产权所有证领取征收补偿款。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征收部门不知道存在房屋买卖协议的情况下,其与原房主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是善意处分,这里的“善意”是指征收部门在查看了房屋所有权证后,才与原房主签订补偿协议,其行为是合法的。



那么,作为房屋的买方是不是就抓瞎了呢?


其实不然。


如果出现以上情况,房屋的买方最好的办法便是向征收部门发出声明,并邮寄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以示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的权利。同时,房屋的买方需要向征收方发出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要求征收部门直接与自己进行协商补偿事宜。



如果原房主已经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房屋的买方该怎么办?

如果补偿款已经被房屋原房东领走,房屋买方仍可以基于《房屋买卖协议》主张出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同时,房屋买方能够获得的权益包括退回合同价款,并要求出卖方按照征收补偿款总额减去合同款的标准赔付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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