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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怎么处理(个人所得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

问:公司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员工退休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种情况下,应该如何赔付呢?


(2021)鲁11民终5号案情简介:


钱某于2003年1月25日与原甲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后经改制,甲公司变更为公司。钱某在该公司持续工作至2019年10月份后,该公司以钱某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期间,钱某多次在公司提供的《协议书》上签字,《协议书》载明钱某不同意办理入保手续,公司根据厂龄及出勤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作为其社会保险费,钱某不得以不办理入保手续为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涉及两个问题,钱某与公司约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有效?以及公司未为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应当赔偿钱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法院认为基本养老保险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以保证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社会保险费补发到工资中,而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本案公司提交的《声明》《协议书》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对于是否应该赔付的问题,法院认为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因公司未为钱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钱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钱某要求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酌情予以支持。


关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如何计算的问题,由于社会保险待遇计算所依据的内容纷繁复杂,而且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且对于不同保险项目的保险待遇计算规则不尽相同,如要求精准计算则难于操作,也与审判实践不相适应。


根据目前较为通行的办法,酌定按照劳动者退休时当地退休职工的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75周岁这一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结合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比例份额,一次性计算养老保险损失为宜。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的管理模式,参保单位和个人分别缴纳工资总额的20%和8%的比例,缴费满15年并达到退休年龄者可以领取养老金。


山东省自2010年至2019年5月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进行了数次微调,企业缴费比例平均维持在19%,个人缴费比例为8%。本案由于钱某并未支出应当由个人负担的份额,故在计算损失时应当根据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缴费比例酌情予以赔偿。对于公司已经在工资中发放的社保补款9756元,应当相应地予以扣减。


综上所述,判决:公司赔偿钱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07838.33元{1717.85元/月×12月×(75年-60年)×[19÷(19 8)]-9756元}


说明:1、1717.85为2019年10月份日照市企业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2、9756为公司支付钱某用作社会保险费用的金额。(王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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