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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进行特别纳税调整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转让定价方法)


第三十期 二零二一年十月


摘 要:


  • 2021年9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对疫情期间反避税监管的五个问题发布了《疫情防控期间反避税有关问题解答》(以下简称 “解答”)。解答涵盖了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转让定价合规、调查、预约定价工作中的操作指引,毕马威中国也依据解答提出了企业在应对层面的建议。

解答概览


关于转让定价调查


解答首先指出疫情对不同行业的企业造成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对部分行业企业既有负面冲击也有发展机遇。税务机关将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结合疫情对关联交易的影响对相关调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建议企业在面对相关调查时,应当切实分析自身业务在疫情下受到的影响,特别是负面影响,尽早评估和量化转让定价风险。


关于损失的处理


解答指出,税务机关将结合相关因素,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综合考虑疫情影响,参考独立第三方企业之间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分配的安排,在可比性分析时酌情进行差异性调整。这体现了税务机关对疫情给企业造成影响的充分理解。我们建议企业针对相关损失的信息准备详实且量化的分析和证据,应对潜在的备查举证工作。


关于利润波动较大问题


解答引述了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2号公告第十四条第(四)项的内容,要求企业详尽说明疫情对关联交易、价值链等方面的具体影响,在可比性分析中从不同纬度关注可比对象数据,以反映疫情对行业利润水平的影响。目前企业2020年本地文档按法规应已基本准备完毕,有的企业已按要求递交税务机关。在此情况下,我们建议企业结合解答复核2020年度已经完成的同期资料本地文档。如果有解答中提到的相关内容的缺失,可考虑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如2020年度可比企业的财务数据信息等)。




对于疫情期间政府援助的考量


解答着重要求税企双方在可比性分析中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特别是在转让定价安排受到相关影响的情况下,企业应在相关文档中提供相关信息和支持分析,而税务机关应甄别可比因素,确保分析结果的公允性和一致性。


关于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企业的经营可能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变化,也有可能无法在疫情期间严格执行已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依据解答,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可准备详实的书面材料,向税务机关说明疫情带来的具体影响以及业务层面的变化,与税务机关协商在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中如何处理和应对这些变化和影响,包括修订或终止单边安排以及由税务总局与协定缔约方协商解决双边预约定价安排。


在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64号公告中,其实已经对企业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潜在业务变化的影响和处理机制做了规定。解答的具体建议体现了国税总局希望尽可能消解疫情的负面影响,弹性处理预约定价安排执行的纳税服务精神。我们建议企业可以利用相关机制与税务机关协商,妥善处理执行期间的实操问题(如疫情相关损失的处理),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的影响,延续相关税收安排的确定性。




毕马威观察


此次发布的解答,回应了税务机关和企业在新冠疫情期间日常转让定价管理中最为常见的一些问题。就其内容来看,不同于OECD早先发布的新冠疫情转让定价指南,解答在同期资料准备、转让定价调查和预约定价安排等转让定价实务方面给予企业更清晰的指引,说明中国税务机关认可疫情对企业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影响。


同时,解答在描述新冠疫情影响、企业利润波动等情况时,也特别强调了疫情对部分行业企业影响程度的差异性和可比性分析的应用细节。这提示我们,税务机关在未来转让定价监管中,将采取更加细化和有针对性的分析,来评估不同企业转让定价政策和执行结果的合理性。这一变化对企业未来的转让定价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不仅需要持续记录后疫情时代自身经营的情况,更需要对具体关联交易业务安排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优化自身的转让定价管理体系,以防范相关的转让定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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