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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方法可操作性弱(转让定价主要分析手段是什么)



一、从“逃税”法律规定的沿革分析理解




1、1986年税收征管条例时期,转让定价应该属于偷税。


《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6]48号)第三十七条:


“三、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




2、现《刑法》缩小了逃避税范围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比较


(1)1986年征管条例:“欺骗、隐瞒等手段”


(2)《刑法》:“欺骗、隐瞒手段”


(3)差:“等”




(4)1986年征管条例:“逃避纳税的行为”


(5)《刑法》:“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6)差:所有逃避行为-两种逃避行为




二、转让定价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参考: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第三条 转让定价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所得税法第六章和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以下简称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等工作的总称。




三、转让定价是否属于“欺骗、隐瞒手段”?




1、欺骗


(1)欺


欺君之罪,欺上瞒下,欺世盗名。(诈也,诳也)


用谎话或虚假的行动来蒙蔽人,使人上当。


(2)骗


诈取的意思。


用谎言或诡计使人上当。


(3)欺骗


用虚伪的言行隐瞒真相,使人上当




2、隐瞒


(1)隐


藏匿、掩蔽。


(2)瞒


欺骗、隐藏


隐藏实情,不让别人知道。


(3)隐瞒


掩盖真相不让人知道。


一方知晓;一方不知;知晓的一方采取积极行为掩盖事实或采取消极行为不告知事实的行为。




3、转让定价,应该有“欺骗、隐瞒”的意思。




四、转让定价是否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1、按照账簿记载申报,应该不属于“虚假纳税申报”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2、“不申报”的概念比较模糊。


关联交易各相关方,如果按照账簿记载申报,应该不能判断为“不申报”。




五、转让定价是否属于“逃避缴纳税款”?


转让定价,应该属于“避”税。


应该判断为“逃避缴纳税款”。




六、分析




1、转让定价可能属于“欺骗、隐瞒手段”




2、转让定价可能不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3、但是,目前的“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是参考已经被修改的原刑法偷税罪条款的司法解释。


修改后的刑法逃税罪条款,是否可以有其他理解,应该还有变数。




4、对比一下偷税罪与逃税罪在此处的差别


(1)原偷税罪:“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2)现逃税罪:“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




七、结论




1、逃税罪的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应该还有不确定性。




2、规范的转让定价,应该不完全属于刑法规定的逃税。


比如,刑法规定的是“逃避缴纳税款”,不只是“逃”。转让定价就是“避税”)




3、其他避税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逃税,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明显有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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