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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资产的税务处理——无形资产

一、基本扣除规定

企业按下列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1)摊销方法:直线法。

(2)摊销年限:最低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摊销。

提示:购进软件,凡符合条件的,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3)计税基础的确定:

(4)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①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②自创商誉;

提示:外购商誉的支出,也不得计算摊销,只能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③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④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相关税收优惠

1.基本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BD)。

A.境内研发费用在扣除210万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105万元

B.境内研发费用在扣除210万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157.5万元(210×75%)

C.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在扣除120万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90万元

D.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在扣除120万元的基础上加计扣除72万元

【答案】BD

【解析】境内发生的研发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的75%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研发费以发生额的80%和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的2/3中的孰低数额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境内研发费的2/3=210×2/3=140(万元),发生额的80%=120×80%=96(万元),因此境外研发费的加计扣除额=96×75%=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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