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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温费(上海市防暑降温费标准)

随着“出梅入伏”,一年中最热的日子来了。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理应依法享受岗位津贴,也就是传说中的高温费。那么问上海市题来了,什么工种算“高温作业”呢?比如法官,常常需要现场调查、外出执行,能算吗?哪些人员有权领取高温费?请假了是否还有高温费?高温费是否包括在最低工资范围内……一起了解一下。


哪些劳动者上海可以获得高温费?


上海市目前执行的高温补贴政策主要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规定:


这就意味着,高温津贴的发放范围,不但与是上海否露天这一工作性质有关,更与工作场合是否能稳定控温相关。


当然,现实里多的是劳动者工作场所的性质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对这些“半露天”工作的劳动者,《通知》规定应由企业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制定发放办法。所以作为上海市劳动者,应当充分发挥工会等组织在工资协商方面的作用,为本群体争取福利高温。


举例1:


赵某在某物业公司从事门卫保安工作,日常大部分时间在室内工作,室内配备有空调,但亦有固定的小区费巡逻任务。本案中,赵某即属于“半露天”工作,考虑到露天工作是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且需要一定的时间完成,用人单位应支付其高温费。


举例2:


王某在某酒店从事大堂经理工作,其主张因需要外出迎送客户故要求支付高温费。本案中,虽然是“半露天”工作,一般而言大堂经理不同于迎宾等迎送为本职的岗位,即便迎送客户,也较为个别,且往往不会离酒店很远。因此,用人单位不支付高温费亦属合理。


如何判定劳动者的工作性质?


一般来说,结合岗位性质,基于生活经验判断是否露天工作,如争议较大,一般由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高温予以证明即可。而对于非露天工作的情形,室内温度是否达标,举证防暑降温责任应在用人单位。


比如,王某在某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岗位,公司认为无需支付高温费,提供仓库中安装风扇的照片予以证明。本案中,如果在高费温天气,仅仅配备风扇并不足以有效降低室温。相反,如果工作场所配备了空调等可以有效降低室温的设备,公司要求不支付高温费的理由则标准更防暑降温为充足。


因病缺勤是否还需要发放高温费?


高温费是对劳动者高温天气下作业给与的岗位津贴,以弥补身体的额外消耗,保障劳动力的可持续性提供。但是,如果劳动者没有在高温天气下作业,则无权向用人单位主张高温费。如果劳动者在高温季节部分天数出勤的,用人单位可以扣除未出勤天数折算支付高温费。


举例:谢某岗位符合高温费发放条件,但6月至9月期间均为病假缺勤,现劳动关系解除后主张用人单位支付该期间的高温费。本案中,劳动者在高温费发放月份均为病假缺勤,用人单位不发放高温费并无不当。


防暑降温饮料能否替代高温费?


不能!“鱼与熊掌”劳动者可兼得!


根据《通知》规定,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同时,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因此,防暑降温饮料与夏季高温津贴不能相互替代,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防暑降温饮料等为由免除夏季高温津贴的发放义务。


夏季高温津贴能否计入最低工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高温津贴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市今年的最低工资是2590元/月,用人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另行支付高温费。《通知》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上海市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从200元/月调整为300元/月。


■文 周雨余 陆望舒 ■松江法院供图


■标准栏目责编 杨露


■栏目主编 代启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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