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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城镇垃圾处理费)

广元新闻网讯(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汪国义)12月14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明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市城市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商业摊点和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等应当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城镇理费。


据了解,新的管理办法有两大变化,收费主体由城市环垃圾处理境卫生部门变为税务部门;收费方式也由城市环境卫生部门委托供水、天然气等企业代收,调整为税务部门直接收取,或由其委托供水、天然气等企业代收垃圾。


城市居民(含暂住户)按户计收,委托天然气、供排水公司等企垃圾处理业代收。纳入财政预算城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医院、学校)、社会团体,由税务部门按年度计算征收,或委托同级财政部门扣收;未纳入财政预算的事业单位、社垃圾会团体由税务部门收取。有固定经营性场所的医疗机构、餐饮行业、文化娱乐场所及各类营业厅等,按营业面积计收;厂矿、企业、学校、部队、车站、港口、机场按生活垃圾产生量计收;经批准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按营业面积计收,并由税务部门征收或者委托相关单位代收。无固定经营性场所的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按摊位个数计收、露天展(促)销按面积计收,露天演出按演出场次计收,处理费由市场开办单位代收。


城市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进行有偿清运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有偿清运处理工作。


责任编辑:石雪芹


【来源:广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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