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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

■ 非自治区重大项目的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自治区留用 3%,其余97%由区财政厅按规定下达给市县


本报南宁讯(记者/唐广生 通讯员/李欣松)“耕地开垦费征收要综合考虑耕地开发成本、补充耕地地力培肥、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利用等因素,按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及地类、耕地质量等因素分别确定其征收标准。”日前,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联合印发通知,将调整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切实解决占用耕地“占优补劣”问题。


据了解,本次调整进费一管理办法步明确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国家或自治区重大项目占用耕地的,由自治区安排补充耕地数量指标;市县审批的重大项目占用耕地的,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市、县政府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因耕地后备资源枯竭需跨市域易地落实占补平耕地衡的,实行易地有偿代补方式落实占补平衡。代补耕地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政府代为履行耕地补偿、保护责任;非农建设项目补充耕地符合“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市县组织实施的补充耕地项目确认后,每个批次新增耕地面积的10%由自治区无偿储备,用以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占补需要费。


据悉,开垦本次调整对耕地开垦费的管理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开垦耕地开垦费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自治区重大项目耕地耕地开垦费由自治区全额留用。非自治区重大项目的耕地开垦费,自治区留用3%,其余97%由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下达给市县;属于设区市政府批准不涉及征收土地的农用地转用所收取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县政府留用。耕地开垦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完成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任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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