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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管费(档案需要交钱吗)


今年8月11日,新华社“新华视点”栏目曾以《为薄薄几张个人信息安个“家”,为何每年收取数十亿元?——追问档案保管费》为题,报道了不少地方在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方面存在的问题。


“档案保管费” 下月取消


就在本周,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明确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等内容。


《通知》明确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保管费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交钱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基本公共服务包括7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7个方面内容:


①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②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③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交钱;


④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⑤依档案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⑥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⑦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通知》还指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需要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通知》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真实、吗准确、完整、吗规范,档案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必备材料。


此外,《通知》还对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需要信息化建设、加强安全管理保管费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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