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的张女士(化姓)习惯买理财产品,2017年9月人生,她购买的某银行一期42万元的理财产品到期了,张女金诺士一人在女儿小云(化名)和女婿陈先生(化姓)的陪返还同下前往银行,准公司备继续购买理财产品。当时,银行推出了一项新人开卡送奖励的优惠活动,并且使用手机银行购买理财利率更高一些,在银行经理的建议下,张女士便会以陈先生的会名义开了新卡和手机银行,用来买理财产品。
开卡当日,张女士从自己的理财卡中转了40万元到以陈先生名义公司新开的卡中,次日又往该卡中存入了10万元,让陈先生用有限责任手机银行帮她购买了返还50万元的理财产品。
从2017年至2020年,陈先生用手机银行在新开通的银行账户上,前后进行了5次理财投资,每次本金都是50万元,截至2020年11月,该账户的理财收益共计7万余元。
2020年9月,张女士得知小云和陈先生正在商议离婚,陈先生认为上述这笔理财资金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张女士认为陈先生这样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随即将陈先生和小云告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陈先生返还50万元理财本金及7万余元理财买收益,同时小云要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陈先生称,丈母娘和自己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丈母娘转给他的这50万元由自己和妻子结婚的彩礼、陪嫁、办酒席有限责任的礼金组成,之前一直由丈母娘保管,但所有权应由夫妻俩共同所有。小云则认为,理财资金由母亲直接打入丈夫的账户,应由丈夫一人偿还,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或本金债务。
经审理,法院认为,张吗女士与陈先生实际上是委托合同本金关系,张女士因为信任女婿,才将大额财产委托给陈先生进行投资理财,这符合我国社会的民风民俗。但陈先生与小云正在协议离婚,直接导买致张女士与陈先吗生之间的信赖基础受一人损,他们之间的委托合同不宜继续履行,委托关系从张女士金诺提告之日起就解除了。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