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公司注册 >

供应商赔偿金要交税吗(收到供应商赔偿款如何处理)

“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取得发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方因违约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第一种情况:一方违约解除合同,另一方不再购买,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第二种情况:一方因延迟履行义务违约,交易继续,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第三种情况:一方因未全面履行交付义务而违约,剩下的不再交易,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收受违约金的乙方在这几种情况下,收到的违约金如何确认收入,增值税和所得税如何处理,处理方式一样吗?”


......



1、哪些情况下需要交增值税,即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根据国务院令第691号《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月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总结:要交增值税的六种情况——境内销售货物、销售劳务(含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进口货物,这并未提到违约金,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明确,如后。


2、价外费——违约金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前述及实操分析:“价外”的特征,一是交易已经达成、有成交价,二是供应商向购买方收取,三是成交价之外。故对属于价外费的违约金,即是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因为购买方违约而向供应商支付的、交易价格之外的款项。


3、所得税:违约金税前扣除的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28号公告)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前述第九条、第十条来分析,当违约金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违约金支付方需要获取发票入账(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除外)、方能税前扣除;当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违约金支付方“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入账、即可税前扣除。



一、以前述的问题为例说话:


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假设甲方(即买主)因违约向乙方(即卖主)支付违约金:


1、第一种情况:合同尚未履行,甲方就违约而解除合同,乙方不再供货,甲方支付违约金;


答:甲乙双方买卖未实际成交,而不存在“价外费”,故甲方违约,乙方收取甲方支付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乙方只需开具收据给甲方而不需要开具发票给甲方,甲方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买合同、双方解除合同的协议、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的支付单据、乙方开具给甲方的收据,甲方即可将违约金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第二种情况:甲方因延迟履行义务而违约,甲方支付违约金后合同的其他交易继续;


答:甲乙双方买卖已达成、且甲方违约后合同交易行为也持续执行,这违约金是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需要缴纳增值税,乙方需要开具包含违约金的销售发票给甲方入账,甲方将支付的违约金作为该购买行为的交易成本、而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第三种情况:甲方因未全面履行交付义务而违约,甲方支付违约金后合同中剩下部分不再交易。


答:甲方是对合同尚未交易部分违约,故尚未交易部分未实际成交,情形与第一种情况一样:乙方收取违约金不需缴纳增值税、不需开具发票,甲方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假设前述问题是供应商违约


1、第一种情况:合同尚未履行,乙方即违约解除合同,乙方不再供货,乙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答:一是甲乙双方买卖未实际成交,而不存在“价外费”,二是供应商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不具备“价外特征”——供应商“向购买方收取”,故甲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甲方只需开具收据给乙方而不需要开具发票给乙方,乙方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买合同、双方解除合同的协议、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支付单据、甲方开具给乙方的收据,乙方即可将违约金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第二种情况:乙方因延迟履行义务而违约,乙方支付违约金后合同的其他交易继续;


答:甲乙双方买卖已达成、且乙方违约后合同交易行为也持续执行,但这违约金是供应商支付给购买方,而不是供应商“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这就不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述的“增值税价外费”,甲方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开发票给乙方,乙方凭甲乙双方签订的购买合同、双方解除合同的协议、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支付单据、甲方开具给乙方的收据,乙方即可将违约金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第三种情况:乙方因未全面履行交付义务而违约,乙方支付违约金后合同中剩下部分不再交易。


答:乙方是对合同尚未交易部分违约,故尚未交易部分未实际成交,情形与第一种情况一样:甲方收取违约金不需缴纳增值税、不需开具发票,乙方可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最后,关于违约金的收取方,其收取的违约金都记入当期损益(含销售收入及营业外收入),都会增加应纳所得税的税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