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海涛
家庭住址:潢川县春申办事处奚店村西九井组
身份证号:4115261988****0756
罚金金额:20000元
基本案情:董金明、曹大锁、齐福平、张志中、匡自力、周洋洋、张海涛、陈亮、杨天生、王甲纠集一起开设赌场,牟取不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豫1526刑初423号刑事判决书,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2019)豫15刑终12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张海涛至今未缴纳罚金。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海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9)豫15刑终121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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