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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收入是否视同销售收入(理财是被动收入还是主动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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琢磨Sir 在我国经济规模持续扩张和居民收入快速增加的背景之下,经过近年来的持续快速发展,中国财富管理市场已经初具规模,目前的财富管理产品类型丰富多样,财富管理各类供给机构更加规范,财富管理的行业体系也初步建立。


从数据来看,截至2020 年底,中国财富管理资管市场总规模超过120 万亿元,相较2019 年的110万亿左右继续增长约10%。


从结构上来看,这超过120万亿的存量规模中,银行理财占比超过20%,继续排名第一,绝对规模近26万亿。保险资产约22万亿,占比约18%;信托资产约20万亿,占比约16%;公募基金近20万亿,占比近16%,私募基金近17万亿,占比约13.5%;另外还有基金专户及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和期货资管等,各自占比都不足10%,这三大类合计约20万亿。


虽然目前已经是百万亿级的巨大规模体量,按照目前的发展趋势,预计到2025年,中国财富资管行业年化增速仍将保持12%左右的水平,有望在2025年末超过210万亿元。我国居民的投资需求旺盛,市场发展空间依然巨大。







问题2 :长期以来特别是近十年以来,银行理财都在广大老百姓的投资选择中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能否介绍下银行理财产品这一金融产品类别的发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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琢磨Sir 我们中国的首支银行理财产品是由光大银行在2004年春节前后推出的“阳光理财A计划”,这是一支外汇结构化存款理财产品。同年9月,光大银行推出了中国第一支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B计划“,正式拉开了中国的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大幕。


经过十多年的迅猛发展,截至2020年底,中国的银行业理财市场规模已经接近26万亿元。值得关注的是,过往的银行理财产品都有“预期收益率”甚至是明确“保本保收益”,而在2018年资管新规推出后,按照要求,净值型的银行理财产品占比越来越高,在去年底大约26万亿元的银行理财产品中,净值型理财的存续规模已经超过17万亿元,单年同比增长59.1%,总规模占比已接近70%。


从机构来看,目前已有约30家银行理财子公司及理财孙公司获批筹建运行,既有我们大家所熟知的工农中建交等五大国有银行旗下公司,也有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的旗下公司,并且也有数家中外合资甚至外资控股的理财公司。市场机构也逐渐多样。







问题3 :在2018年我国出了“资管新规”,能否简要介绍下相关内容,对于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又会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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琢磨Sir 2018年3月2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通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为“资管新规”。同年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资管新规”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迄今已有三年多时间。


之所以在2018年上半年会诞生对资产管理行业影响巨大的“资管新规“,也是因为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迅猛增长,而且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逐步暴露出一些乱象:


1、“刚性兑付”。所谓的刚性兑付,就是”投资有风险“成为了一句空话,大量机构习惯于发行保本保收益的产品,大量的投资者也习惯于投资保本保收益的产品,这就扭曲了金融行业最基本的风险收益匹配原则,持续透支发行机构的信用背书,本质上不可持续;


2、“资金池运作”。所谓的资金池运作,就是将不同投资者、不同资金、不同期限和不同产品的钱混同管理,无法将资金和资产一一对应,无法对金融产品进行有效的估值和清算,产品端和投资端的风险容易互相传染、互相影响,极易形成“击鼓传花”的局面;


3、“期限错配”。与上一条资金池运作并生的,还有期限不匹配。很多机构拿着短期需要兑付的资金,却投向了存续期限更长的资产,以期获得长久期带来的更高收益,资金期限与资产期限不匹配加大了产品的兑付风险;


以上这三点,都极易令人联想到海外影响巨大的“庞氏骗局”,同样具有刚兑、资金池、期限错配等等相似特征,而这样的情况若在我们受强力监管的金融机构当中持续发生演变,后果不堪设想,势必是要加以管理控制的。


除了上述三点,说到监管,还有一点不得不提,那就是第四点:


4、“层层嵌套”。因为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特殊性,原先我国的银行、信托、保险、基金、基子、券商等不同金融机构分属于银监、保监、证监等不同监管部门,而且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就使得资金可以通过不同机构、不同主体、不同产品之间进行层层嵌套,形成监管套利,使得底层资产信息极为不透明,监管不清晰、系统性风险加大。


而在资管新规发布之前,随着“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金稳委)的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将履行金稳委办公室职责,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央行的协同监管作用得到加强。随着以及2018年上半年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合并,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的监管套利空间被大幅压缩。


在此背景下,资管新规进一步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广义金融产品进行了全新的界定和要求,进一步明确了“风险自担”、“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等原则,对于“刚性兑付”、“资金池运作”、“期限错配”等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也逐渐由原先的商业银行切换至“银行理财子公司”或者“银行理财孙公司”,也沿着净值型、标准化、去资金池的方向不断发展规范。


对于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而言,过往“蒙眼狂奔”的时代已经过去,之前因为出于对银行的无限信任而闭着眼睛买理财的场景不复存在。以后更多将面对的是没有明确收益率、当中可能有净值波动、“买银行理财也可能会亏”的投资新局面。就更加需要投资者擦亮眼睛,充实自己的金融知识,提升自身的投资水平,合理管理投资预期。







问题4 :去年底和今年中,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先后发布了有关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征求意见稿”,以及“理财产品销售办法”的定稿文件。能否介绍下相关文件对于银行发行及销售理财产品的影响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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琢磨Sir 2020年12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5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又发布了《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定稿文件。对于发行人法律关系的确认以及对于销售机构的范围界定都做了明确规范。新规将于今年 6 月 27 日起正式实施,同时设置了6 个月的过渡期。


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中国金融市场受众最广泛的金融产品,这一类别产品的销售,一端连着银行理财子公司/孙公司和代理销售机构,一端连着广大投资者,各方的关系和责任此次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中予以了厘清。重点如下:


1、更多行为表现被纳入“理财销售”概念之中,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的持牌要求,互联网代销渠道将暂时落下帷幕;此稿《办法》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本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理财公司;另一类是接受理财公司委托销售其发行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2、代销模式下理财公司和代销机构的权责划分更加清晰,加重理财公司对代销机构的管理责任,理财公司和代销机构之间需要更加谨慎和规范地做出双向选择;


3、理财销售“禁止性行为”覆盖面更广,包括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诱导投资者短期频繁操作、违规代客操作、强化产品刚兑、私售“飞单”产品等方面。严格规范对投资者信息的保护和合理使用,销售机构面临的合规风险有所提升;


4、重视理财销售人员队伍建设,多项“硬性指标”对理财公司的销售人员管理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5、理财代销市场竞争或将进一步加剧,大型商业银行作为代销机构的优势进一步凸显。


此番发布的《办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产品销售已有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针对理财公司及理财产品的特点,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销售渠道、宣传销售文本、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责任,加强规范,补足了理财产品销售管理的制度空白,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且坚持‘卖者尽责’与‘买者自负’的有机统一,强化信息全面登记披露,推进有序打破刚性兑付。







问题5 :未来投资者可以在什么途径买到这些理财产品呢?可以像公募基金一样在支付宝、微信等等互联网平台上方便的购买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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琢磨Sir 我们觉得心态和专业在投资中都是至关重要的。


按照《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划定了两大类销售渠道:


1、理财公司可销售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2、代理销售机构现阶段为其他理财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同时明确: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这意味着互联网平台不得代销银行理财产品。不难发现,微信、支付宝、度小满、京东金融等多个头部互联网平台已下架银行理财产品。


所以,按照目前的监管要求,对于投资者而言只能在理财公司自己或者商业银行代销买到。而目前有不少银行的手机银行发展迅速,使用方便,投资者也可以在这类银行的手机银行端方便的选购到其代销的各家理财公司的理财产品。在这一方面,不得不说有着“零售之王”称号的某股份制商业银行确实在业内做得比较不错。







问题6 :按照新规的要求,在都是净值型、标准化的情况下,未来的银行理财产品和现有的公募基金产品会有什么异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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琢磨Sir 确实,随着资管新规的推进,理财产品逐步实现全面净值化、标准化和去资金池之后,和传统的公募基金管理运作形式越来越接近,也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同。从相同点或者相似点来看,有以下方面:




1、估值方法都主要使用净值法,理财产品不再像以前那样简单披露“预期收益率”,甚至连“比较基准”也需要提供测算方法论。更多的和公募基金一样使用定期披露净值的方式,呈现自身的业绩表现;


2、底层趋向标准化,过去公募基金产品的投向严格限制在标准化资产端,比如股票、债券、衍生品等;而理财产品大量投向非标准化资产,甚至沦为银行“表内转表外”的快捷通道,这一局面将得到改变,理财产品的投向也将更多限定在标准化资产的范围内;


3、无资金池。理财产品过去普遍存在“资金池”的概念,不同期限、不同客户、不同产品的资金混同管理运作,“短债长投”屡见不鲜。而在资管新规等监管要求下,理财产品也和公募基金一样,不允许以资金池方式运作,必须资金和资产一一对应,独立清算;


另外,低门槛、公开宣传等也是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的相似之处。过去不少银行理财的起购金额会设置为1万、5万或10万。目前理财产品的起投金额多数为1元,与多数公募基金起购额1000元、1元或0.01元总体接近,都属于较低的参与门槛。


就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的不同点,也有以下方面:


1、销售渠道范围不同。公募基金的销售渠道除了管理人直销外,目前还有银行代销、独立第三方代销、券商及其他机构代销等。而理财产品除了自身直销外,目前只能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进行代销,以支付宝、微信等为代表的互联网平台或第三方代销机构目前不得代销理财产品;


2、投资方向略有不同。虽然经历了“非标转标”的方向转变,但是由于存量资产的化解和历史原因等,监管还是对于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留了一定比例空间,而且理财产品之间不得嵌套,不得投资其他理财产品。而公募基金完全不得投资于非标资产,但是可以以FOF的形式投资其他基金产品;


3、投资比例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多年来严格受到“双十限制”,即基金资产投资单个证券标的的比例不得超过自身资产规模的10%,同时也不得超过被投标的总市值的10%。而理财产品持有单只标的的市值比例控制在被投标的的30%。


另外,在认申购费用、信息披露等方面也有一定差异。公募基金除了货币市场基金外多数需要由销售机构收取认购费和申购费,理财产品基本认申购费为0,且多数没有赎回费等。开放周期方面也有差异,公募基金多数为日常开放,理财产品多数有7天、30天、90天等等不同的封闭期。







问题7 :刚刚说到的是产品层面的异同,那么从行业竞争来看,理财公司和公募基金公司会产生竞争吗?各自又有什么优劣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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琢磨Sir 确实在新规颁布并执行至今,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的交集越来越大,越来越接近,彼此的竞争或比较也越来越难以避免。总体而言,由银行资管条线发展演变出的新兴理财公司,和已经诞生超过20年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还是各自有所侧重和优势的。


从投资端来看,净值化理财产品的优势在于固定收益的投资条线。一方面,其投资范围比公募基金要更广,可以部分投资非标准化资产。同时持有单只证券的市场比重可以达到30%;另一方面,债券等固收资产的交易向来银行端有其天然的优势,所以固收类产品的竞争力理财公司会占据一些主动。


相比之下,公募基金在权益类投资的研究体系更加完善、投研团队更加齐备、对于权益资产的投资分析相对更加擅长和专注,而且激励机制相对也更加市场化,有利于培养和留住优秀的投研人才。


从销售端来看,理财公司因为多为各大银行的子公司或孙公司,人员也多数由银行自身的资产管理部等转型而来,在银行端的销售上天然具有强大的品牌背书和资源优势,同时在客户特别是低风险客户的认知层面占有优势;而公募基金的购买场景更加多元化,在年轻客户越来越占主导的背景下,互联网平台的代销和推动对于公募基金的发展也有特殊的帮助。







问题8 :在一系列新规出台之后,理财公司所发行的理财产品还会是投资者的好选择吗?未来投资者该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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琢磨Sir 目前而言,监管对于金融机构的要求是比较明确、比较清晰、比较严格的,所以理财产品的“去预期收益化”、“去刚兑”执行相对较快,但于此对应的是依然存在大量的客户特别是传统青睐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客户并不理解什么是净值型产品,也暂时未能完全理解并认可净值化理财产品。而且过去“保本保收益”的预期被打破,投资者会担心原先视同无风险的理财产品也有了亏损的风险。


在此背景下,以理财公司为首的各类金融机构特别是理财业务相关机构,需要更多的进行有益且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帮助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传统低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更多的理解转型后的新理财产品。


总体而言,在如今“房住不炒”的环境下,房产投资已然不再是多数投资者适合的投资标的,客观上也受到限购、限价等等严格的调控影响;而传统的非标信托的传统投向地产、政信等也不断暴露一定的风险,过往的非标刚兑优势不再;在这些投资品吸引力快速下降的背景之下,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特别是低风险理财产品还是有其普遍的需求和广阔的空间。


当然,对于理财产品的投资者而言,选择什么样的产品,还需要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比如,风险偏好、投资目标、资金流动性等来安排资金投向,审慎选择理财公司所发行的理财产品。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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